文資保存新難關:財務規畫首入判例 文資審議淪為價格考量?
最高行政法院以未評估財務規畫為由撤銷政大化南新村文資身分,引發多起案件連鎖效應,也使文資保存逐漸面臨財政與文化價值的拉扯。AI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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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要通過文資審議,難度恐怕提高。最高行政法院去年8月撤銷政大化南新村的文資身分,理由包括審議前未評估未來管理維護的財務規畫。此一首納財務概念的全新判例,影響至少6起文資身分近來遭撤銷;台大也以財務為由,就溫州街日式宿舍歷史建築提行政訴願。相關案例正蔓延,從根本衝擊文資制度。
文資保存與否 取決財政能力
過去依照文資法,建物應否保存,在於歷史、藝術等文資價值。化南新村的判例出現後,文化部文資局邀各地政府開會研商,會中都擔憂未來縣市政府恐須先編列補償所有權人損失的預算,才能通過法院所要求的財務規畫,指定登錄文資;但以縣市財政困窘現況,又顯難因應。文資保存與否,變成取決於政府財政能力。
另一方面,由於法院所提「財務規畫」只是原則性概念,各方苦於無具體操作說明。文資局表示,現階段將持續觀察法院後續判例,再邀地方政府及專家學者研議是否修法,納入財務規畫規定。文資學者專家則認為,補償文資所有權人雖重要,但不應用財務來考量文資,「文資不該淪為用價格談價值」。
這波劇變源於最高行對政大化南新村的判例,該處2020年經北市文化局文資審議,登錄為北市聚落建築群,政大不服處分向北市府提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一路打到最高行政法院,2025年勝訴。
法院宣判理由除北市文化局畫定文資範圍過於寬鬆等,也破天荒論及未評估文資保存維護的財務規畫。
就該裁判書,法院認為相關財務規畫理應充分評估,才能達成文資指定登錄的目的,並指出文資法施行細則2017年修法雖將原本「財務規畫」等字刪除,但意涵仍存於「未來保存管理維護」等文字。
法院也認為有此資訊,文資審議時才能判斷這對財產所有人的影響。
此判例一出,其他文資處分案紛紛引用,包括已登錄歷史建築的黃成金墓園、台北仁濟院、博愛路93號及7號、貢寮馬崗街11、12號民宅,以及原指定縣定古蹟的新竹縣竹東長春醫院,法院都以未評估財務規畫等理由,撤銷各縣市府原處分的文資身分。
北市府:公家單位不應比照私權
然而各縣市政府與文資界對最高行判決並非都信服,長年負責文資案的台北市文化局專委邱稚亘表示,近來法院處理文資身分案的邏輯都依化南新村判例,台大也就溫州街18巷日式宿舍群提訴願,要求北市府重做文資身分處分,目前重啟暫定古蹟。但邱稚亘認為,公家單位的文資不應比照私有文資的私權。
邱稚亘說,法官認為應以最小干涉原則處理文資,但國立大學負擔公家單位的公共與公益任務,理應也帶頭保存文資,依照文資法自行編列預算保護。「若對象是消防法,公家機關都知要自行編列預算來因應,對文資法也應如此。」
更何況在他看來,文資法確未提及財務規畫等字眼,「法官的著眼點,在母法並不存在」。執行時,更會因文資往往必須全面仔細調查,才會知須修復的面向、程度與金額,而光是調查本身經費與所需時間、修復成本隨時間上漲等問題,都超出現行文資法範圍,文化局也只能函請文資局再給全國通用的指導配套。
文資界也普遍認為此判例將使文資通過更困難。古蹟學者、文資委員李乾朗表示,文資審議考量多點固然好,但無論如何不能把財務列為考量,尤其若非私有財產,相關單位更不能用一句「沒錢保護文資」打發。
委員:文資須看「歷史優先」
文資委員丘如華也說,談文資應該基於文資「歷史優先」的道理,只問有沒有文資價值,不該談價格。「很多人以為一旦建物成文資,就等於給了政府,其實不是,是給大家共同的記憶。」
不過法界多認同最高行判例,也參與文資局研商會議的律師黃旭田表示,文資委員雖都認為文資法不涉財務,但就法院見解,當時修法把「財務規畫」等字修掉,用意在放大範圍,何況沒財務就無法管理維護。而因這是全台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未來要翻案應不容易,絕大多數法官也不會想去挑戰。
黃旭田認為,這對文資審議影響將是未來財務規畫評估須更細,難度也更高,得明確交代可給多少修復補助,私有文資又得給多少容積移轉或補償金。如此從悲觀角度看,未來指定登錄文資時,與民眾協調會更困難;但從正面角度,就是逼政府思考如何拿更多好處來彌補文資所有權人。
律師周宇修則認為,最高行判例雖確實著重文資審議有無評估財務規畫,但並不表示「財務成本高於文化價值」,而是將財務規畫視為文資審議程序中完整資訊判斷與比例衡量的必要資料,好讓審議會做決定前,綜合考量所有可能受影響的公益與私益。文資價值則仍由文資專業判斷。
目前各方都還在研究「財務規畫」實務上要做到什麼地步,邱稚亘說,北市文資審議會在前期就討論,包括與所有權人更細緻地溝通相關權利義務、可從何種管道申請補助等。至於遭法院撤銷文資身分的案子,北市府都會重啟審議。
但以可回溯百年歷史的仁濟院來說,2022年審議時高達15名文資委員通過登錄為歷史建築,僅4人反對;遭撤銷文資身分後,日前重啟審議,變成23人中僅4人同意。投同意票的丘如華感慨,這不是同意的委員輸,是「所有台北市民都輸」。雖然會上大家並未特別討論財務規畫,結果仍慘敗。
黃旭田則認為,若是真的很重要的文資,將來應仍能保住,畢竟如果政府覺得非常有價值,可採徵收等方式。
黃旭田說,至於早年就確認的文資,也不用擔心失去身分,因為訴願須在處分公告期滿次日起30天內提出。
法院除認為北市文化局劃定文資範圍過於寬鬆,也首次要求審議前須評估未來保存管理維護的財務規畫,認定相關資訊不足,因此撤銷其文資身分。 化南新村判例出現後,黃成金墓園、台北仁濟院、博愛路建物、貢寮馬崗民宅等案件都被引用,法院接連以未評估財務規畫為由,撤銷或重啟文資處分。 文資界多認為文資應以歷史價值優先,不該用財務決定保存與否;法界則多認為判決要求完整資訊與比例衡量,未來審議必須更細緻評估補助、補償與管理成本。精華 F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