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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末年初,柯前市長無疑是新聞的焦點,除對案情的剖析及是否續押外,網路及媒體還有不少陰謀論,但對30年來始終關心洗錢防制的人而言,倒是對散見各媒體籌措現金交保的情節,為政府當局捏把冷汗而感到憂心。
柯P第二次羈押庭的7,000萬保釋金,其實並不算鉅額,記得2017年也是接近歲末,某集團董事長遭起訴移審後,法院裁定5.5億元交保,結果被告30分鐘湊齊17箱現金,搬運、戒護、清點一時都成為媒體報導的焦點(相形之下,柯府的兩箱4,000萬現金就失色許多)。記得當年在本基金與台灣法學基金會合辦的研討會上,我曾向與會的檢察官提出洗錢防制法上的顧慮(渠表示了解,但該檢察官不久即被金融機構挖角)。同年12月我也在財經媒體上發表專文,表達這種現金交保有損國家形象,也不利未來APG(亞太反洗錢組織)對我方的評鑑,可惜高層不以為意。
最近政壇上熱炒聯合國2758號決議,國人當了解50年來,中華民國外交處境相當艱苦。1996年公布施行的洗錢防制法,雖然簡簡單單16條,卻是亞洲第一部反洗錢法,挾此令名,也促成次年在亞太主管機關集會時,我國獲邀參與APG的創立,躋身Charter member創會會員,這是1993年我方參與設立IAIS(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並當選執行理事後,又一捷報,是外交困境下,極少數能以官署名義與國際同事交流的場合,也是金融主管同仁持續努力的成果,水滴石穿,值得珍惜。
20多年來,中華民國始終是國際反洗錢領域的忠實成員,歷經十次修法,APG的三輪評鑑,雖有少許風波,仍勉保有國際同儕的肯定。為配合FATF(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40項建議的持續修正實施,2024年我國又全面修正洗錢防制法,正式在法律中引進「風險為基礎」(Risk based approach)觀念,全文31條,主要是準備迎接2030年APG第四輪的評鑑,我國在洗防法制上可說已相當完善,問題應該只在執行面。
每看到鉅額現金交保,媒體大幅報導,就怕APG評鑑人員屆時提問,例如:「大額現金交保有無登記、建立監控程序?並將紀錄送調查單位做必要查核?」「現金交保事後發還就是clean money,但對交付法院前的金流有無查核?」「貴國律師或執法單位收受大額現金有無建立標準程序?」等,事關我國在少數僅存會籍國際組織中的聲譽,自應予以重視。
21世紀是數位時代,現金所肇致清點、保存、運送的不便,眾所周知,民間交易使用現金的比例,日漸減少,奇怪的是,吃碗牛肉麵,電子支付;1億元保釋,卻用現鈔。實際上,院檢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都訂有具保責付的規定或注意事項,其中常出現「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字樣,加上票據交換、代庫營業等技術問題,以致至今現金交保依舊是新聞的焦點,就怕未來變成APG國際評鑑的焦點。
最近為三大爭議法案,有人建議啟動院際協商,如真有此事,不妨將涉及行政院、司法院還有立法院職掌的現金交保列為第一案,事關國家在APG、FATF的顏面,應該比政治角力有意義多了。
(作者是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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