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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第25條所稱之拆除行為是否包括建築物地下層及防空避難設備室內隔間或外牆之拆除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4.08.09.台內營字第322371號

說明:

一、貴廳74.07.18.74建四字第180573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25條所稱之拆除行為係指拆除建築物之主要構造(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而言。

三、本案關於拆除建築物地下層及防空避難設備隔間或外牆,應依前開規定為事實認定逕予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