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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使用執照未滿十五年之國民住宅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由執行法院將該國民住宅交債權人承受者,該債權人若為法人,則其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該國民住宅時,無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其承購人居住滿一年後,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規定之適用。

內政部92.12.5台內營字第0920013580號令

取得使用執照未滿十五年之國民住宅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由執行法院將該國民住宅交債權人承受者,該債權人若為法人,則其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該國民住宅時,無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其承購人居住滿一年後,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