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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農業區內公有土地之處分

行政院72.4.3台七十一財字第五二二五號函;內政部70.10.22台內營字第四九八二一號函
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公有土地,於將來都市發展範圍擴大時,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又依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都市計畫地區之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故在該農業區未發展為都市建設用地前,上列公有土地應以暫不處理為原則。至夾雜於私有土地間面積狹小之公有土地,如該公有土地必須與是項公地合併使用者,似可予出售,以盡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