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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研商「台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會議紀錄

內政部90.8.24台內營字第九○八五○九七號函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九十)工程技字第九○○○六九○四號函送「研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其他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之競合及適用問題」會議紀錄結論一所附處理原則表規定,本辦法獎勵興辦之公共設施項目符合促參法規定之公共建設,適用促參法。經檢視本辦法草案第三條所定獎勵興辦之公共設施項目,除小型體育場所外,促參法均已函蓋。鑑於促參法對於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公共設施之規定,遠較本辦法嚴謹周密,所提供之獎勵誘因亦遠高於本辦法,且上述未涵蓋或將來有新增必要之獎勵興辦項目,亦可協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適切調整,本辦法已無重新訂定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