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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都市土地之農業用地於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興建自用農舍並領有合法使用執照,得否於原基地另行申請興建農業設施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1.05.17.營署建管字第0910024222號

說明:

一、復貴府91年3月20日府工管字第0910043395號函。

二、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使用。....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之項目如附表一。」又非都市土地係按宗編定實施管制。有關農業用地申請作農業設施使用,如土地非申請人所有者,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至於農地上興建農舍後得否再設置農業設施一節,經轉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1年4月19日農授中字第0910119282號函示略以:「農舍與農業設施性質不同,申請興建農舍其建築面積不包括農業設施在內。本案農業用地所有權人甲君,得依其實際經營農業需要,於原基地內申請興建農業設施。」請據以依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