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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先生等人陳情為○○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縣○○鄉○○路○段○○號2樓農舍上架設電訊基地臺,違反農舍容許使用細目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93.04.19.農授水保字第0931848517號

說明:

一、復 貴署93年3月18日營署建管字第0930009785號函。

二、有關農業用地上准許興建「農舍」之制度,係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居住兼具放置農機具之需求,以便利其農事工作,與一般家居為主之住宅性質不同,故被視為農地容許使用之一種,亦享有免繳地價稅等之優惠。此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對於「農舍」容許許可使用細目,亦僅容許農家住宅、農舍附屬設施、農產品之買賣、農作物生產資財及日用品買賣及民宿等五項使用,無包含『電訊基地臺』項目。

三、因台灣地區目前業依區域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規定,全面劃定使用分區或辦理用地編定,並依分區別或用地性質,實施土地使用管制。為維持農業用地生產環境之安全性與永續性,經編定為農業用地者,應以農業經營相關使用為限。如有作為非農業使用之需要,建議應依據土地變更使用相關規定申請用地變更,以符合法制。

四、農舍容許設施應單純化,不宜增列與農業經營無直接關聯之必要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