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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公共安全,本部暫緩辦理核發三小時防火時效之膨脹性防火塗料審核認可通知書,如說明,請查照、查照轉行。

內政部函 88.02.12.台內營字第8872322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88年2月12日(88)營署建字第58168號函載「研商建築物鋼骨結構被覆材類有關膨脹性防火塗料之施工品管及審核認可事宜」會議結論(一)辦理。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條規定,主要構造之樑、柱應具三小時防火時效者,係以十五層以上之高層建築物或自頂層起算第十五層以上之各樓層為適用範圍,查高層建築物在構造、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另有特別要求之規定,主旨所揭建築物鋼骨結構被覆材類之膨脹性防火塗料,其被覆厚度較薄,穩定性及耐候性亦需訂定適用極限,對於施工品質應予加強管制,基於防火及結構安全考量,本部暫緩辦理該類材料三小時部分防火時效之審核認可。另有關建築工程鋼骨結構須具三小時者,其防火被覆材之選用,請轉知所屬相關單位暫緩使用膨脹性防火塗料,改採同編第七十一條列示材料或經本部審核認可之其他類型防火被覆材,以確保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