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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於法定空地設置停車位外,另於地下室設置停車空間,是否可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條及建築技術規則第162條及第60條相關規定辦理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96.11.29.營署綜字第0960063405號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11月8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49238號函辦理,並復貴事務所96年11月8日九六呈建字第011號函。

二、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第1項第8款規定:「集村興建農舍應整體規劃,於法定空地設置公共設施;其應設置之公共設施如附表。」,其中公共設施項目即包括每戶至少一個停車位及社區停車位等,又本署96年8月24日營署綜字第09600412801號函亦明示,前開辦法規定集村農舍每戶停車位及社區停車場應於法定空地設置,尚無法由地下層留設停車空間替代,故應無再於共同興建農舍之建築基地開挖地下室作為各戶單獨使用之停車空間必要,是無涉前開辦法第6條及建築技術規則第162條第2款及第60條第4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