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基地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3條之建築物冬至日日照陰影檢討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8.03.20.台內營字第0980042578號
說明:
一、復貴局98年2月26日北市都建字第09865738300號函。
二、查本部86年2月12日台86內營字第8672247號函釋「查高層建築物應自建築線及地界線依落物曲線距離退縮建築,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29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建築物外牆面自建築線退縮之深度,依本編第1條第37款規定,其退縮部分亦不包括免計入建築面積之陽台、屋簷、雨遮及遮陽板。故本案高層建築物應依落物曲線距離退縮建築之部分,基於法規規定之一致性,得不包含……免計入建築面積之陽台、屋簷、雨遮及遮陽板。」係就應退縮建築之規定予以釋示;至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3條第2項係限制影響鄰地日照之時間,與上開函釋所涉條文規定事項不同。為維護公共衛生,上開第23條第2項規定有關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包括建築物於冬至日可產生日照陰影之部分,與是否計入建築面積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