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速公路兩側廣告物管理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7.07.22.台內營字第8772343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87年6月15日北市工建字第873107010號函辦理。
二、按本部營建署86年6月20日(86)營署建字第11605號函所釋係對高速公路兩側廣告物之管理其法令適用之說明,至行政院80年7月15日台80內23412號函核定「中山高速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禁建範圍圖之繪製原則」係為中山高速公兩側公私有建築物禁建範圍繪製之規定。未劃限建範圍者,當依都市計畫及廣告物管理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