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地領有農業設施執照,是否得變更使用執照為農舍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3.03.25.台內營字第0930082582號
說明:
一、復貴府93年2月4日府建管字第0930000671號函。
二、按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原核定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但配合政策休耕、休養者,不在此限,為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23條所明定。另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1月8日農輔字第0920173098號函示:「農業設施不作農業經營使用時,主管機關應廢止原許可使用同意文件。」本案若經原核定機關廢止其許可者,依前開規定,應通知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其未經處理前,尚無涉依建築法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