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國54年以前建造完成之舊有房屋,未具有使用執照,申請變更使用短期補習班乙案。
內政部函 77.09.16.台內營字第636335號
說明:按建築物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使用,建築法第73條後段定有明文。本案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作短期補習班,應請依前開規定辦理。至原舊有合法房屋未具有使用執照得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39條、第40條規定辦理。
內政部函 77.09.16.台內營字第636335號
說明:按建築物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使用,建築法第73條後段定有明文。本案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作短期補習班,應請依前開規定辦理。至原舊有合法房屋未具有使用執照得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39條、第40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