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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未申領建築執照,擅自建築完成並己補領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應如何申領使用執照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8.01.05.營署建字第593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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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有關○○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岡山廠區房屋十三棟業己補領建照在案惟由於建物完工多年,起造人無法尋覓承造人會同申報開工,請准免申請開工、勘驗,逕由起造人及建築師直接申請使用執照乙案,其處理原則如次:

一、築物完竣多年,雖經補發建造執照,但其擅自建造、擅自使用部份,仍應依建築法第86條規定分予處罰。

二、起造人既己無法覓得原承造人,且建築物係多年前完工,申報開工及勘驗手續己失去意義,准予免辦,申請使用執照時,承造人欄亦免由承造人會章。惟補辦建照之設計建築師必須負責檢討設計圖樣是否符合法規,是否與現場相符。並依左列方式檢具建築物之結構安全證明書、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一)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或交由建築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鑑定。

(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外,應再經建築師公會或土木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