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起造人(係房屋承購人)可否提出申請建築物使用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4.02.26.台內營字第624314號
說明:
一、依據 貴廳64.01.28.建四字第185649號函辦理。
二、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築該項建築物之申請人,建築法第12條定有明文,是所謂建築物起造人,自係包括其所有權人在內,則建築物於未領得使用執照以前所有權已為移轉者,其承受人要非不得依同法第71條、第72條規定申請使用執照。
內政部函 64.02.26.台內營字第624314號
說明:
一、依據 貴廳64.01.28.建四字第185649號函辦理。
二、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築該項建築物之申請人,建築法第12條定有明文,是所謂建築物起造人,自係包括其所有權人在內,則建築物於未領得使用執照以前所有權已為移轉者,其承受人要非不得依同法第71條、第72條規定申請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