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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社會福利機構」需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範圍執行疑義案

說明
內政部86.7.14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三二五四號函
內文
  1. 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所稱社會福利機構,應包括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婦女福利機構、少年福利機構及綜合性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至各機構之認定應分別依其相關法規辦理。
  2. 二、另關坡道是否應通達各樓層及得否以昇降設備替代,本部七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台內營字第七九四六五九號函業有明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