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補充說明書
內政部營建署104年4月28日營署工務字第1042906720號訂定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委員會104年3月17日工程管字第10400082090號函訂定「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辦理。
二、施工廠商應於工程開工前,查填「重大公共工程開工管制條件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如附件),經監造廠商審查後報請本署督導工程處備查,於開工後確實執行,並由監造廠商及本署督導工程處列管追蹤至全部檢核項目完成。
備註:依據行政院公共委員會訂定「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單一標案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或經上級機關認定有列為重大公共工程之必要者,應將「重大公共工程開工管制條件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納入工程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