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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起至12月31日禁捕撈抱卵母蟹 違者最高罰15萬

每年8月起至12月31日為蟳蟹類漁業資源重要繁殖高峰期,農業部漁業署表示,依「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規定,為讓抱卵母蟹(俗稱開花母蟹)在海洋環境中自然繁衍生息,每年8月起至12月31日禁止漁船捕撈抱卵母蟹、卸下或持有腹甲離身之蟳蟹,違反捕撈及販售規定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5萬元罰鍰。
漁業署說明,依「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規定,全年禁止捕撈甲殼寬未滿9公分的鏽斑蟳(花蟹)、紅星梭子蟹(三點蟹)、遠海梭子蟹(花市仔);甲殼寬未滿7公分善泳蟳(石蟳),以及甲殼長未滿6公分的旭蟹,讓小蟹在自然環境中成長至性成熟體長,順利交配、繁衍下一代。
漁業署進一步指出,每年秋冬是蟳蟹類重要繁殖高峰期,母蟹會將受精卵抱於體外腹甲孵育,為讓抱卵母蟹在海洋環境中自然繁衍生息,每年8月起至12月31日禁止漁船捕撈抱卵母蟹、卸下或持有腹甲離身的蟳蟹,並禁止任何人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而陳列、展示抱卵母蟹及腹甲離身之蟳蟹,違反捕撈及販售規定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5萬元罰鍰。
漁業署表示,自2014年起實施「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規定,透過產官學民共同合作進行長期資源評估,至2021年平均漁獲量約1100公噸;為利蟳蟹資源永續利用,於2022年取得管理共識,依科學研究結果修正管制措施擴大體長管制及延長抱卵母蟹禁漁期,至2025年平均漁獲量穩定約1400公噸,顯示管理措施對於蟳蟹漁業資源永續具有正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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