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解聘、考核辦法退回 國教盟提5大原則:制度絕不能倒退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27)日續審教育部今年1月12日修正的教師解聘辦法、考核辦法,並決議退回主管機關重新檢討修訂。國教行動聯盟表示,支持教育部藉此機會重新修正辦法,並呼籲教育部保留現行制度中已有初步成效的預防、具名保密及案件分流設計,同時補足受理權責、調查專業、程序保障並避免地方執行差異。
針對教師解聘、考核辦法退回重訂,國教盟表示,立法院後續應具體說明需要修正的條文及法定理由;教育部也應立即向各地方政府與學校說明現行案件的適用規範,避免教育現場誤以為校事會議已經停止運作。
國教盟指出,教育部公布的初步資料顯示,今年1月至5月全國共接獲313件檢舉,其中107件不予受理,占35%;136件分流至教師成績考核程序,占43%;70件進入校事會議,占22%。相較去年同期有82%的檢舉案件進入校事會議大幅減少,顯示取消匿名檢舉及建立案件分流,已出現初步成效。
不過,國教盟也表示,五個月的資料只能呈現案件數量及流向變化,尚不足以證明制度已經完善。教育部仍應公布不同教師身分、各縣市案件差異、平均處理時間、最終處理結果,以及申訴後遭撤銷或發回的比例,才能真正判斷制度是否同時保障學生權益、教師工作權及教育品質。
國教盟認為,現行制度的核心問題,在於受理、分流及調查責任仍大量落在個別學校,不僅增加行政負擔,也可能受到校內人際關係與行政壓力影響;各縣市執行標準不一,部分外聘調查人員又缺乏相應教育階段及教學現場經驗,導致親師溝通、班級經營或可改善的教學爭議,仍可能過早進入正式調查程序。
為此,國教盟提出五項重訂原則:
第一,建立跨專業的前端受理與分流機制。由地方主管機關設置跨專業受理分流小組,納入教師、家長、教育實務、法律及兒少專業人員。受理與否不應由個別學校單獨決定,也不能由教育局處行政人員完全主導,應建立迴避、保密及相互制衡機制。
第二,訂定全國一致的案件分流檢核表。教育部應明定受理要件、案件重大程度、分流路徑、處理期限、書面理由及復核機制,避免相同性質的案件在不同縣市、不同學校標準不一,受到不同處理。
第三,不同案件回到適當的法定程序。涉及性別事件、刑事責任或依法應通報的案件,應依相關特別法定程序辦理;疑似達到解聘、不續聘或停聘程度的重大案件,應進入獨立、專業的調查機制;未達不適任教師程度但可能涉及懲處者,回歸教師成績考核程序;一般親師溝通、班級經營或可改善的教學爭議,則應優先採取調處、輔導、行政支持及專業改善措施。
第四,同時保障學生與教師的法定程序權利。學生及檢舉人的身分應嚴格保密,並提供必要的陪伴與支持;被調查教師則應知悉具體指控、取得必要資料、提出證據,並獲得輔佐及法律協助。調查人員應包含具有與案件相符的教學經驗者,調查程序也應訂有合理期限,避免任何一方長期承受不確定與標籤化。正式檢舉原則上應具名並落實保密;但主管機關或學校若透過法定通報、警政社政通知、媒體報導或其他具體資訊知悉重大風險,仍應依法主動處理,不能將具名要求誤解為拒絕查明重大事件。
第五,公開重訂程序並建立過渡規範。教育部應限期公布重訂時程、修正前後對照表及制度影響評估,並邀集教師、校長、家長、學生與兒少、法律、輔導及地方政府代表共同參與。同時應明確規範現有案件如何續辦、新舊制度如何銜接,確保重大案件不因法規調整而中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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