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災防法 納堰塞湖海嘯災害、公務機關設災防長

行政院會今日通過「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海嘯及堰塞湖納入法定災害類型,另增訂公務機關應設置災防長,明定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執行災害防救工作,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設防災協作中心,亦明定得運用一般替代役協助第一線救災。
去年丹娜絲颱風、樺加沙颱風及花蓮縣馬太鞍溪堰塞湖為台灣帶來嚴重災害,內政部指出,修法盼打破過往各部會防救災業務散見於各個計畫,較缺乏具體執行力的困境。
此次修正共有三項重點,首先是專業導向,草案增列海嘯及堰塞湖為災害類型,明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分別為內政部及農業部;增訂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中央機關擬訂「機關別」災害防救計畫,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採功能分組運作,達垂直整合與橫向協調的ESF溝通機制。
為因應大規模、跨區域災害,草案增訂廣域防救災據點的整備與應變規定,未來將由地方政府規畫適當據點,必須具備獨立備援水電、不斷聯通訊、72小時黃金後勤及包容性空間射擊。
第二為專人負責,草案增訂公務機關應設置災防長,由副首長或具管理、監督層級兼任,負責推動及監督各該機關災害防救相關業務;地方層級,草案增訂地方災害防救辦公室由災防長擔任主任,明定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執行災害防救工作。
鄉鎮方面,草案增訂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設防災協作中心,主任由公所主任秘書或秘書層級以上兼任,公所災防長督導及推動協作中心運作,協助民眾疏散撤離、物資發放及避難收容處所開設與運作。
為確保人力運用,草案增訂各級政府得運用一般替代役協助災害防救工作及防災協作中心相關業務;截至7月16日,分配至鄉鎮市區公所的一般替代役人數為742人,內政部盼未來能達到全國368個公所,每處能有20至50人。
第三是專職防災,現行負責推動重大災害防救業務為行政院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及災害防救辦公室,草案改由行政院指定專責機關辦理,加速統籌應變及關鍵決策,另刪除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得兼職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的規定,讓地方災防辦公室專職化。
傳出專責機關可能由災防辦、國土辦合併,或一樣由幕僚單位處理,內政部次長馬士元說,災害防救工作分為事前預防、應變到復原重建,時間相當漫長,專責機關的定位和組成會由行政院組織法等其他法律訂定,不會在災防法中規定。
馬士元說,災防法修法會以應變作為為出發點,預防、復原重建也有各自的專業單位,未來會衡平這個部分,再去設定機關職責和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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