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于婚前购买房屋两套,并支付购房款。2023年8月,赵某、钱某登记结婚。2024年10月1日,钱某提供结婚证代赵某与甲公司签订《房屋委托合同》,约定租期3年。甲公司于2024年10月向钱某支付两房屋租赁费24200元、物业费1400元。几天后,因赵某与钱某离婚,赵某对《房屋委托合同》不认可,称未授权钱某托管案涉两房屋事宜,并于2024年10月7日收回两房屋,对两房屋换锁。2024年11月,甲公司将赵某和钱某起诉至槐荫法院,要求判令解除《房屋委托合同》,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房租24200元,房租押金1400元及资金占有利息(以256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LPR为利率),支付换锁费用1100元及违约金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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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辩称,房屋为自己的婚前财产,钱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这两套公寓私自托管给了甲公司,并未给自己转任何费用,要求钱某承担责任。
钱某辩称,自己是在赵某的催促下,把两套公寓托管给了甲公司。房屋即使是婚前购买,自己收取租金也是正当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房屋委托合同》解除,赵某、钱某退还甲公司租赁费24200元、物业费1400元,赵某、钱某向甲公司支付利息、换锁费200元,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夫妻一方未明确授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需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原则
日常家事代理权(《民法典》第1060条)
夫妻双方在日常家庭事务中互为代理人,无需单独授权。若房屋租赁行为被认定为“日常家事”(如满足家庭居住需求),则合同有效。但若涉及商业用途、高额租金或非家庭必要用途,可能超出日常家事范围,需另一方明确授权。
共同财产处分规则(《民法典》第301条)
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需双方共同同意。但租赁属于“管理行为”而非“处分行为”,实践中可能放宽要求。若一方单独出租,需结合租赁性质判断是否构成合理管理。
表见代理(《民法典》第172条)
若第三方有理由相信签约方有代理权(如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历史交易习惯等),即使实际无授权,合同仍有效。但若第三方或无合理信赖基础(如明知房屋为共有且未获授权),则不构成表见代理。
追认与效力补正(《民法典》第503条)
若另一方事后追认,合同自始有效;若拒绝追认,则合同效力需结合前述因素判定。
二、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房屋性质与用途:家庭自住房屋:一方出租可能被认定为日常家事代理,合同有效。
投资性房产或商业用房:通常需双方同意,否则可能无效(除非符合表见代理)。
产权登记情况:登记在签约方名下:第三方易构成善意信赖,合同有效。
登记为共有:第三方需尽审慎义务,否则可能因“应知需共有人同意”而无法主张表见代理。
租金金额与租赁期限:高额租金或长期租赁可能超出日常家事范围,需另一方明示同意。
交易习惯与历史行为:若夫妻曾共同出租房产或一方长期单独管理,可能推定存在默示授权。
三、合同效力认定结论
四、风险防范建议
第三方:签约前核实房屋权属、要求共有人签字或出具授权书。
夫妻一方:明确家庭事务分工,重大财产处分需书面约定。
争议解决:若合同效力存疑,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确认效力及责任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