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起新法 禁止加州房東向房客收這些費用

加州多個租房新法將於4月1日生效,新法規定,加州房東或租賃經紀,不得向租客收取某些費用,進一步保障租客權益。
根據KTLA 5電視台報導,4月1日生效的SB 611法規,不允許房東為終止租約,向房客收取「宣告、張貼或寄送通知」(serving,posting or otherwise delivering any notice)所產生的費用。此外,該法律禁止房東或經紀人在租客用支票付房租或押金時,收取額外費用。
早前開始實施的押金上限(Assembly Bill 12)法,禁止房東收取房客超過一個月租金的押金,SB 611在此基礎上,提供更多可豁免的特殊情況,不過房東必須書面說明該情況。例如一名軍人(service member)房客因不佳的信用和租房記錄,被要求支付超過一個月租金的押金,房東必須書面說明該理由。若這名租客在租房期間按時支付租金六個月,房東需要將額外的押金退還。需注意的是,只擁有兩處房產、總共不超過四個單元的小房東,可豁免押金上限法。
除SB 611法案外,AB 2801將要求房東在房客入住前,以及合約到期後將房子拍照,以便房東為修繕房屋扣除押金,能拿出證據。此外,房東可以對房子的大型損毀向房客收費,如壞了的門或漏水造成房子結構的損壞。不過加州法律1950.5(b)(2)規定,房東不得對房屋正常使用造成的日常損毀(ordinary wear and tear)對房客收費。對此,根據加州租客律所Tobener Ravenscroft LLP對日常損毀的解釋,日常損毀包括牆壁上的小釘子洞、牆上淡化的污漬、地板上的磨損、浴缸或水池表面劃痕、衣櫃把手鬆動及水管閥門漏水。
需要注意的是,AB 2801修改了加州法律,將房東為修繕房子可以從押金中扣除的金額做出限制。此外,4月1日起,租客可以選擇將其良好的支付房租記錄,報告給消費者信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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