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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公案:一件孝子殺人救父的駭人奇案,一場倫理與法律衝突兩難的中華法系思想實驗

洞穴公案:一件孝子殺人救父的駭人奇案,一場倫理與法律衝突兩難的中華法系思想實驗

洞穴公案:中華法系的思想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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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一件殺人食肉的駭人奇案;一場各持觀點、針鋒相對的司法大辯論★
★一部百家爭鳴的極簡版古代中國法律思想史★
★西方有「電車難題」,如果在古代中國,孝子在絕境殺人救父,有罪還是無罪?★

    一場罕見的災難襲擊了邊遠縣城,一對父子因逃難他鄉與陌生人受困洞穴。為了挽救凍餒將死的老父,孝子在種種嘗試均告失敗的情況下,迫不得已殺死陌生人,割取血肉餵食救活老父,並在脫困之後投案自首。孝子可以為了救父而殺人嗎?這樁離奇的案件成了司法審判難題,激發了朝堂的爭辯,引爆了民間的輿論,更對古老王朝的法律與倫理構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藉由這個思想實驗,作者讓虛構的古代官員們輪番上場,包括了大司寇、太學生、御史、經學博士、刑部尚書、太史官……,各自表達這件奇案到底該如何判決。他們各執觀點,互相駁難,發言內容涵蓋禮與法、世俗倫理與儒家統治、民間輿論與司法審判等價值衝突,據以展示古代中國百家爭鳴的法律理念與人倫關切。
    在作者筆下,這些引經據典的古代論辯被轉化為現代人熟悉的語言,從而令讀者在領略古代中國的法律智慧、感受其魅力和獨特性的同時,也對其現代意義有所了解。這個原創性極強且構思精巧的法哲學思想實驗,帶領讀者有系統地巡禮一遍中國法律思想史,不僅可讀性極高,而且啟人思考。

◆ 本案是緊急情況下的行孝,其行可恕;還是以孝名行惡,於法不容?
◆ 在人命與道義的兩難中,有沒有比人命更高貴的價值?
◆ 亂世的犯罪,是不是應該先計算國家的責任,再決定判罪輕重?
◆ 孔孟表揚的道德,會不會變成犯罪的幫兇?


「成文的禮典與律典,就是為了取得私善的最大公約數,集合凝固成重疊的公義。而公義一旦確立,必須義無反顧地拋棄私善。依循既定的公法行事,便有秩序;憑藉無定的私善行事,便無秩序。」
──大司寇韓鞅 陳詞

「法律與道德不是兩回事,而是一致的。法律也是一種道德,並且是底線的道德。……違反底線的道德,卻能達致高處的道德,這在邏輯上是不可能的。一個行為既符合高處的道德而應被旌賞,又違反底線的道德而應被懲罰,這在邏輯上是不成立的。」
──御史章介之 陳詞

「公權只是可利用的工具,人情才是可感知的狀態;用公權消滅人情,是反常識、反倫理的;以人情抗禦公權,才是人之常情、事之常理。」
──大夫董熹 陳詞

「本案嫌犯陳祥,要麼違背父命,要麼成父之惡,均為陷親於不義,屬典型的不孝行為。陳祥殺人分屍,是為不忠違法;背命陷親,是為不孝悖德。無論從法律抑或道德評價,均應處以極刑。」
──太傅孔禮 陳詞

▋激賞推薦
李純瑀|
魚小姐日記版主、《歡樂宋》作者
汪栢年|國立蘭陽女中歷史教師
周偉航|專欄作家
黃春木|建國中學歷史科教師
厭世哲學家|《厭世講堂》作者,同名粉絲專頁經營者
鄭凱元|哲學新媒體執行長
冀劍制|華梵大學東方人文思想研究所教授
蘇子媖|國立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助理教授/哲學新媒體特約作者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秦濤
江蘇常州人,西南政法大學法律史學博士、教師,央視《法律講堂》(文史版)主講專家。研究領域為秦漢法制史、中國法律史學史。已出版學術專著《律令時代的「議事以制」:漢代集議制研究》等三種、普及讀物《別笑!這才是中國法律史》《秦亡漢興九十年》等七種。

 

目錄

導言:假如「洞穴奇案」在中國
洞穴殺人案-華朝本元三年於朝堂集議
觀點一:法雖不善,猶愈於無法(大司寇 韓鞅陳詞)
觀點二:亂世的犯罪,責任主要在國家(太學生 顧登龍陳詞)
觀點三:法之意,在法內(少司寇 于公傑陳詞)
觀點四: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議郎 蘇子昂陳詞)
觀點五:反常案件應該用權道裁斷(御史 章介之陳詞)
觀點六:愛有差等,人命可以排序(經博士 孟輿陳詞)
觀點七:孝行不能越出私門危及第三人(中執法 張鷙陳詞)
觀點八:臣才有忠孝衝突,子只有孝的義務(大夫 董熹陳詞)
觀點九:孝子揚父之美,不陷親於不義(太傅 孔禮陳詞)
觀點十:仁義是比忠孝更基礎的價值(太學祭酒 朱九庠陳詞)
觀點十一:孝子滄隱慘怛之心,不可以常理繩之(太師 陸陽仁陳詞)
觀點十二:法律必須衡量判決後的利弊(刑部尚書 呂治平陳詞)
觀點十三:充分的假設才能解明一個案件(太常卿 公孫白駒陳詞)
觀點十四:吃人的道德,是法文化的畸兒(太史 莊耳陳詞)
最終判決
外一篇華朝法律往事
書成自記
 

詳細資料

  • ISBN:9786263107809
  • 叢書系列:不分類
  • 規格:平裝 / 248頁 / 21 x 14.8 x 1.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出版地:台灣
  • 適讀年齡:19歲~99歲
 

內容連載

洞穴殺人案
——華朝本元三年於朝堂集議
 
華朝本元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男子陳祥向洞陽縣廷自首犯有殺人、肢解的罪行。
 
本朝太祖皇帝曾頒布詔書,規定「奏讞制度」:縣官如果遇到難以裁決的疑難案件,可以提交州一級;州官如果仍難以裁決,可以提交最高法官大司寇,由大司寇組織天下律學家審理。如果大司寇仍不能裁決,便寫成包含擬判意見的詳細報告,附上與本案相關的律令、判例,提交皇帝。
 
縣令認為本案案情離奇,法律適用存在明顯的疑難,且量刑可能高達死刑,便啟動奏讞程序,將全部案卷材料提交離州府。州刺史認同洞陽縣令的判斷,提交大司寇。
 
大司寇經冗長的討論,依律擬判斬刑。但超過半數的與會律學家認為:判決結果顯然存在令人不安之處。案件最終被呈交到了御前。
 
此時,已是本元三年正月,民間對本案的熱議顯然超過了對元旦新年的熱情。輿論持續發酵,本案轟動天下。太學生三千人詣闕上書,以激烈的言辭向朝廷施加壓力,為疑犯請命。陳祥的次弟陳吉也按照前朝已經被拋棄的做法,上書請求代兄受刑。
 
鑒於案情複雜離奇、社會影響重大,年輕而審慎的皇帝以密詔的形式向多位重臣徵求意見,並在內朝召集了幾次小型的會議後,終於在二月下發姍姍來遲的詔書,在朝堂召開最高規格的集議。中使汪忠恩宣讀了詔書:「制詔御史:離州縣民陳祥殺人飼父,久訟不決。朕聞《禮》有『三訊』之義,《書》云『謀及卿士』。其與宰相、御史、諸卿、大夫、博士朝堂大議。」
 
於是,經宰相的主持,備受天下人矚目的集議就此啟動。案件事實將在大司寇的立議陳詞中充分地呈現。
 
案情回溯
 
本元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洞陽縣尉巡視轄區內的一片無人荒原時,發現一具凍死的男屍(後證實是本案被害人楊釋的弟弟楊迦),立刻對周圍進行仔細的偵查,很快發現正在趕路的一行三人。其中一名中年男子(疑犯陳祥)立刻向縣尉自首,招供了數日前在一個洞穴殺人、肢解的詳細經過。
 
以下案情,主要來自疑犯陳祥的口供,並經偵查核實。

會員評鑑

5
1人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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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則書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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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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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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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此書帶我們重回中國古代,在禮教與法治的時空背景下,以不同職位官員的角度進行一項貫穿古今的法學思想實驗。在閱讀時,腦袋除了進行一場東方式的洞穴奇案外,同時兼具複習中國古代思想史的樂趣。如今,大多數的台灣學生都已熟悉西方法制,而對傳統中國古代政治哲學律法思想日益陌生;若能將此書當成是課外閱讀補充資料,則高中教科書中的「禮法合一」、「春秋決獄」、「德主刑輔」…等距離遙遠的法律概念,將不再是扁平、膚淺的記憶名詞,而能成為像西方「電車難題」般的思想實驗。更重要的是,本書作者將歷代重要學者、思想家對律法、禮法的概念,透過生動的口吻、環繞虛擬的洞穴公案呈現出來,讓平素對文言文生畏的台灣高中生而言,可謂是一大福音。就一○八課綱之下的高中歷史而言,解放了課本、鬆綁了記憶、瓦解了脈絡;在此關鍵轉型時刻,洞穴公案的問世,正是幫我們打開理解中國古代思潮的一扇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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