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開始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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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星等(可複選)
評鑑日期
【書名】10歲開始學法律
【作者】羅絲霍爾;拉蘿布萊恩
【出版】小天下
【分類】百科 法律
【備註】一版一刷
【版權頁所載】
總編輯:李黨
責任編輯:方美玲、黃于庭
譯者:賴雅靜
中文版審定:胡宜如
#出版社疑義專區
🔖說在前頭
  它可能跟你想像中的不一樣。真的翻閱完,再考慮下手與否。記得大前提是,「家長」你真的有翻閱完。
  相對其他主題,「法律」這主題很吃在地性,會有水土不符的情況。用個不精確地譬喻:帝力於我何有哉。
  有社員書友說,我的書評都看不太懂。有人常開玩笑解釋,沒有難懂阿,看文章字數就知道了😆。
🔖跟你想像的不一樣
  「法律」是這套換成平裝版後的第一個主題。它實際上內容,應該會跟大家想像不一樣。假如你以為它像親子天下的童話陪審團、小魯的給兒童的小六法全書、三采的只是開玩笑竟然變成被告、小鯨文創的律師姐姐的法律下午茶,那麼,誤會就大了。
🔖本書真貌與硬傷缺點
  它比較像公民課本裡面法律類的那樣。可以問一下小朋友,對於公民課程有什麼想法。
  本書是英國大名鼎鼎USborn這家出版社的書。請問,它會怎樣寫這本法律童書呢?
  不精確地簡單說,這個地球世界,就兩個法系為主。一個是英美法系(以英國美國為代表),一個是大陸法系(以德國為代表)。台灣很多法律都是繼受大陸法系(我們抄日本法的同時,同時,很多也是間接抄大陸法系)。所以,這本書放到台灣,會有水土不符的情況。
🔖少到可憐的編輯註
  要避免水土不符,那麼就需要編輯來介入。可是,全書只有一處內頁(頁29)的插圖說明,改換成是以台灣法院為主(含一個編輯註)。在陪審團的篇章(頁22),出現了一個編輯註(台灣是國民參審制,沒有陪審團)。然後,就沒了。
(頁34,該處的編輯註內容與台灣無關。)
(頁22。另,自己的小疑惑,就這案件嚴重程度與才剛進入一審,就會有陪審團了嗎?)
🔖當沒有編輯註時,會有誤導之嫌
  有興趣可以先看博客來試閱照片03(內頁頁碼是24跟25)。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1012750?sloc=main
  該篇章是在介紹「刑法」。若家中有國小小六或國中生,可以請他們翻開公民課文,複習一下刑法那邊怎麼寫。然後,再回頭再看一下試閱照片03。
  簡單說,頁24第一段這樣寫,放在英美法系,沒什麼問題。但是,放到台灣就有問題了。
📗第一個層次
❌前者稱為「犯罪行為」
  不需要用到高深的法學概念,簡單用邏輯去看本頁第一段與第二段。你就知道簡化這種專業概念,會變成邏輯上的錯誤。
  本段寫到「要判一個人有罪,要先符合兩個要素」,換句話說,當你沒有符合兩要素前,你就不是犯罪。現在既然只有一個要素時,為何就能直接稱呼這行為,是「『犯罪』行為」呢?
  用專業的寫法來表達的話,這個行為,只是符合「某某罪所描述要件」的行為,我們只會稱它為「(某某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行為」,而不會稱呼為「犯罪行為」。
  這個客觀構成要件行為,加上主觀要件後,還要再過兩個階段的檢驗。通過檢驗了,才能稱之為「犯罪」。
📗第二個層次
❌後者稱為「犯罪意圖」
  在台灣,「意圖」跟「故意」都是法律專有名詞,不是口語用詞。每一個犯罪的主觀要件,都有一個「故意」(例如,殺人罪的殺人故意,傷害罪的傷害故意),但是,並不是每個犯罪都有「意圖」這個主觀要件。
  以本頁要討論案件是跟傷害殺人有關的,在我國法律,這兩種犯罪通通沒有「意圖」這要素。
🔖結論
  小天下聘請胡宜如法官來當審定,資格沒問題(台灣大學法律學士,第一科大企管碩士,劍橋大學法學碩士)。留英背景審定英國出版社的書,很合適。那麼,剩下的問題,可能就是小天下編輯台與審定範圍與深度間的契合度吧?
  是否還有其他值得討論的地方,就等社員書友們分享囉。英文版亞馬遜這本書底下書評不少。或許,有幾則星評低的可以研究看看有沒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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