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4)皖1321刑初341号范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24   阅读:

范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砀山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1刑初341号

2024年08月1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砀检刑诉〔2024〕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判员从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贵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7月11日21时43分,被告人范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LC××**红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砀山县××镇××路路段时,被砀山县公××民警当场查获。

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220mg/100ml,后被民警带至砀山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

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范某的送检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85.43mg/100ml。

范某于2024年7月19日被传唤至砀山县××局接受讯问,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范某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范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范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范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范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范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已折抵刑期4日。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从前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邵甲龙

书记员李冬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email protected]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