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信、偏见与见证的正义(上)
李剑:非信、偏见与见证的正义(上)
[摘要]弗里克提出了见证不正义的概念,指听者因为偏见的影响而对说者的话语进行了过低的可信度判断。为了纠正见证不正义,弗里克的解决方案是听者拥有一种有美德的见证知觉,以实现听者对说者话语在消除了偏见影响后的准确判断,从而实现见证正义。弗里克的见证正义理论有两个重要缺陷。其一,即便听者对说者见证进行了恰当准确的判断,说者仍然会受到听者在态度与情感上的歧视对待。借助“非信”概念,可以说明信念与态度、判断与情感的错配在社会交流中是常见的,而见证正义的实现需要听者对说者拥有同情心等道德情感,由情感激发说者对听者公正对待的态度。其二,弗里克忽视了长期的见证偏见对说者的伤害和影响,对说者见证可信度的正确判断与对说者本人可信任性的公允判断是不同的。见证正义的实现需要把同情与仁爱等道德情感内置于可信度判断的逻辑中。
弗里克(M. Fricker)在2007年出版的专著《认知不正义——权力与关于认知的伦理学》中提出存在着关于认知的不正义(epistemic injustice)。她创造了两个新的哲学概念来描述和指称认知不正义的两种形式:见证不正义(testimonial injustice)和解释学不正义(hermeneutical injustice)。见证不正义是指由于偏见的影响,听者对说者的话语给予了过低的可信度;解释学不正义则发生在一个更早的阶段,指集体解释资源中的空缺置人于一种不公平的劣势处境,使人无法理解和诉说其社会经验。(参见Fricker, 2007, p.1)见证不正义是一个人作为知识给予者的能力遭受不公正对待,解释学不正义则是一个人身为社会理解主体的能力遭受不公正对待。(参见同上,p.7)弗里克把认识论与伦理学的研究结合起来,开辟了认识论与伦理学相交叉的新领域。自该书出版,认知不正义的概念得到广泛重视并被迅速推广到法学、教育学、医学哲学、科学哲学、数字与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研究中。
本文关注见证不正义的问题,重点批评弗里克提出的如何实现见证正义的理论。考察非信概念,我们可以论证仅仅在理性的层面纠正偏见对判断的影响是不够的,而哈克贝里·芬(Huckleberry Finn)的例子说明对持有严重偏见信念的人,同情与友爱的情感也能促使人做出正义的举动。此外,考虑到一些说者受到见证偏见的长期影响,对其话语的正确可信度判断不足以实现见证正义。需要把道德情感内置于可信度判断的逻辑中,对处于劣势地位的说者给予认知上的同情和宽容态度,从而实现说者与听者之间真正的认知平等。
一. 什么是见证不正义
弗里克有两个核心的例子说明什么是见证不正义,这两个例子都来自知名的文学作品。第一个例子来自海史密斯(P.Highsmith)的名作《天才瑞普利》(The Talented Mr.Ripley)所改编的同名电影剧本。剧中,玛吉(Marge)正确地指出了瑞普利是杀害其未婚夫迪克·格林利夫(Dickie Greenleaf)的凶手。但因为玛吉是女性,她的观点就未得到重视,不仅如此,迪克的父亲老格林利夫用了一个常见的奚落话语制止玛吉发表看法:“玛吉,有一种东西是女性的直觉,而另一种东西是事实。”(同上, p.9)意思是女性缺乏理性的能力,不能冷静客观地发现事实。老格林利夫就因为自己对玛吉的性别偏见,错失了发现瑞普利是杀人真凶的事实真相。另一个例子来自哈珀·李(H.Lee)的小说《杀死一只知更鸟》(To Kill a Mockingbird)。美国南方阿拉巴马州一个黑人汤姆·罗宾逊(Tom Robinson)尽管有着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和诚实的告白,仍然被全由白人组成的陪审团定罪。仅仅因为罗宾逊是个黑人,他的自白和证据就都被判定为不可信的,对黑人的偏见让陪审团相信他必定是个说谎者。(参见同上,pp.23-26)弗里克称这样的情形为见证不正义,即由于说者的身份——性别(女性)、种族(黑人)或健康状况(残疾人)等,说者的话语就被判定为不可信的。甚者,在社会交往的场合中,说者因为处于社会劣势地位,就被剥夺了说话的机会,被漠视、无视或直接被消声(silenced)。由偏见造成的听者给予说者话语缩减了的可信度(a deflated level of credibility),也被称为偏见性的可信度缺失(prejudicial credibility deficit)。在这里,见证(testimony)是在最宽泛的意义上使用的。[1]“见证······包含所有例子的告知(include all cases of telling)。”(同上, p.60)“在日常语言中,‘见证’这个词用来指重要的、进行作证的第一人称报告,常出现在宗教、法律或新闻报道的语境中。但是对哲学家来说,这个词涵括了我们给他人提供信息的多种方式,诸如闲话闲谈、科学论文、百科全书条目、幼儿园老师的讲话等皆是。”(Hawley, p.72)见证的不正义不仅发生在见证的交换(testimonial exchange)中,也发生在更广的情形中:如“说者只是对听者表达了一个个人观点,或表述了一个价值判断,或试图对听众讲出一个新观念或新假说”(Fricker, 2007, p.60);或是“在集体的探究中有人贡献了一个问题,但是因偏见的影响她的问题就被忽视了”(Fricker, 2016, p.161)。由偏见造成的可信度缺失是一种不正义,是因为它伤害了一个人作为知识主体(a subject of knowledge)的认知机能(参见Fricker, 2007, p.5)。因为“我们提供见证是······表达知识,而认知不正义的受害者就不被看成能够表达(或持有)知识的”(Hookway, p.153)。[2]说出见证的活动是非常普遍与日常的。“传递知识——把一个人在她的地位上恰好知道的日常事情告知别人——这是非常基本的认知实践。······简言之,见证知识在人类知识中是基本的且无处不在的。”(Fricker, 2010, p.176)弗里克指出,因为人作为知识主体、知识提供者的能力对于人类价值来说是根本性的,所以见证不正义对人的伤害也就是一种本质性的伤害,它削弱了说者作为认知主体的本质能力,是对人的一种根本性的不尊重。(参见Fricker, 2007, p.44)它把人从知识主体(subject)的地位贬低为纯粹的客体(object),是一种认知上的物化(epistemic objectification)。这时,人不再是信息的主动提供者(an informant),而只被看作他人获取信息的客观来源(a source of information),这是对人作为认知行动者(epistemic agent)极大的羞辱和蔑视。(参见Fricker, 2007,p.132;McGlynn)当见证不正义对主体心理的影响至深时,就会钳制一个人的自我发展,使其无法成为其所是。(参见Fricker, 2007, p.5)[3]
二. 非信与偏见:信念与态度的错配
弗里克针对见证不正义,提供的解决方案是听者应当拥有一种见证上有美德的知觉或感知力(virtuous testimonial perceptions)。她称之为关于见证的知觉模型(testimonial perceptual model),它是自发的(spontaneous)、非反思的(unreflective)、非推论的(non.inferential),但同时又是具有批评性或批评的警觉性的(critical alertness)。“如果我问一个陌生人现在是几点钟,他告诉我是下午两点,我则不经反思地接受了他说的。如果我把握到某些怀疑的线索——比如他说下午两点,而我知道时间肯定是更晚一些的,因为天已经变黑了——则我就经验到一种理智上的换挡(shift of gear),从不加反思的模式换到反思的模式。”(同上, p.64)听者需要拥有一种非推论的、理性的敏感性,来考察接受或不接受说者见证的种种理由,且听者对说者的见证保持了一种具有批评性的开放性。(参见同上, p.69)
笔者认为,即便弗里克关于见证的知觉模型是正确的,即便一个有见证美德的听者对说者的可信度给予了完全准确、恰当的判断,说者仍然会在与听者的关系中遭到偏见的、歧视的对待,从而见证的正义仍然没有得到实现。借助甘德勒(T.S.Gendler)提出的与信念不符的“非信”概念(belief.discordant alief)[4],我们可以界定下述情形:听者会在对说者见证的可信度持有正确、无偏见信念的同时,表露对说者的歧视性态度和情感。甘德勒给出的关于非信的经典例子是这样的:在美国大峡谷离谷底地面4千英尺高的地方有一个玻璃空中走廊,一位女士走上空中走廊后,绝望地攀着走廊的玻璃墙壁不敢迈步,而事实上这个空中走廊是用深深嵌入峡谷岩石中的钢架支撑的,非常安全。尽管游客相信(believe)该走廊的安全性是万无一失,不然他们就不会踏足其上了;但他们同时又非信(alieve)一些完全不同的东西。这个非信(alief)的内容是:“真是太高了,往下看其深难测。这不是一个安全的地方!赶紧撤!”(参见Gendler, 2008a, pp.634-635)类似地,一个声称反对种族歧视的人,当眼前分别展现白人和黑人面孔时,会有不同的反应。非信“是一种心理状态,关联着表征性的、情感性的与行为性的内容;它是为主体内在的或周边的环境特征——有意识或无意识地——所激发的”(Gendler,2008a, p.642)。[5]一个人会对说者话语持有正确的信念,相信其话语是可信的,但是非信仍然会激发他在看到对方肤色或性别后表现出不信任的态度。并且,由于非信是在一个不太容易为理性进程(rational processes)穿透的层次上运行,理性论证和理性说服都不能很好地规范这些非信。(参见Gendler, 2011, p.41)非信揭示了,一些时候听者对说者所展示的态度与行为反应不由理性的判断决定,且会与经由理性判断而来的信念相冲突。[6]一个听者经由理性的自我规范,已经纠正了偏见对理性判断的影响,但是非信仍然会促使他对说者展示歧视性的态度和反应。由非信带来的歧视,与无意识的偏见性信念带来的歧视不同。无意识的信念是指一个人的信念并未出现在他的意识中,他没有觉知(aware)到自己持有这个信念,但是他展现出持有这个信念的所有或绝大多数表征,而这个信念也是他进行实践推理的前提。(参见Price, pp.299-300)当一个人无意识地持有偏见性的信念时,他自己并未觉察到这个信念,当他发现自己持有该信念时甚至会感到惊讶,这个信念会造成他对他人的歧视和不公正对待。而非信造成的歧视,是当一个人持有无偏见的信念时,仍然展现出带有偏见的态度和行为反应。非信所带来的歧视反应是普遍而常见的。
弗里克认为信任一个人的话语就包含了对这个人的信任的情感。她说:“当有美德的听者把他的对话者感知为某种程度上可信任的时候,这种认知上的成就不可避免地部分包含着一种情感,即信任的感觉。因此,听者······做出的判断就有着一个情感的层面。”(Fricker, 2007, p.79)也就是说,她认为听者对说者做出的可以信任的认知判断自然就包含着对说者的信任态度,信任不是单纯理智性的,信任的判定必然带来一种信任对方的感觉(a feeling of trust)。故而听者对说者只要做出恰当的认知判断就够了,信任的态度必然是判断的一个部分并自然地被包含其中。这个观点是错误的,这是弗里克见证正义理论的重要缺陷。与她的主张恰相反,信念与态度、判断与情感的错配(mismatch)是社会交流中常见的。比如,一个人相信肤色与人的智识和道德水准无关,但是在遇见黑人时仍然厌恶地转过头。他对这个黑人说的话得出是可信的正确判断,但是他仍然对其有不信任、怀疑和鄙视的情感。又如,一个人相信残疾人和其他人一样享有平等道德地位,但是他仍然为家人中的残疾人感到羞耻。当出现在公众场合时,他总是有意无意地掩饰家人的残疾。[7]虽然在理智和信念上他有着对对方能力与品质的正确判断,但是在情感和态度上他展现出的是贬低与否定。这时,作为一个说者,一个社会关系中处于更劣势地位的人,就仍然遭遇了不正义。如果说者的见证也受到偏见的对待,那么她就遭受了双重的伤害——她的话语受到贬低,被给予了更低的可信度判断;她的人格受到了蔑视,遭受别人态度上的厌恶和排斥。前者即如弗里克所说,是对说者理性机能的削弱和损害;而后者,是对说者自尊与心理的打击和摧残。就对人的伤害来说,两者都是非常严重的,尽管其造成伤害的方式和机制或有不同。
因此要实现听者对说者公正的对待,仅有弗里克主张的那种听者对说者见证的准确判断、仅在认知上正确地回应了说者的话语是不够的,见证正义的实现要求听者道德情感的培育、发展和成熟。对待他人或说者的恰当态度并不是经由理性的判断就可以自然得来的,后者并不能蕴含前者;前者也不是如弗里克所论述的,不过是后者的“一种感情的层面”(Fricker, 2007, p.80)。道德的情感独立于理性的判断而存在,对于一个得到了正义的说者而言,两者代表不同的价值但同样重要。就如塔西奥勒斯(J. Tasioulas)把仁慈(mercy)内置于关于惩罚的逻辑(the logic of punishment)当中,我们也需要把同情与仁爱的情感内置于关于见证正义的逻辑之中。塔西奥勒斯主张,仁慈是“内在于刑事惩罚制度的价值”,“所表达出的是仁善的或爱的(charity or love)视角”(Tasioulas, p.39)。[8]同情、友善、怜悯、感激、宽恕、仁慈等情感,依照斯特劳森(P.F.Strawson)的定义,都是一个道德共同体的成员彼此之间合理的要求。斯特劳森也称这些道德情感为“反应态度”(reactive attitudes):“凡此种类的态度,其共同的根源都是我们的人性及我们在人类社会中的成员身份。”(Strawson, p.17)这些情感也必须是任何一种完善的正义机制中内在的、不可或缺的部分。伴随着仁爱的情感所做的正确的认知判断,由同情与仁爱的情感所激发的认知判断,对于受身份偏见影响的群体来说,才是公正的,才可以实现情感与判断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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