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涉貪案收賄變圖利…二審有空間 復職仍困難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一審遭判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縣長停職。林遭起訴收賄罪,法官變更法條以圖利罪判刑,法界人士認為圖利與便民存在模糊地帶,二審有裁量空間;另一方面,導致停職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恐較難逆轉,復職之路難走。
林姿妙遭檢方指控,2019年接獲地主陳情後,協助地主免徵112萬元土地增值稅,換取免費使用其土地做為競總,不法獲利240萬元,犯貪汙治罪條例收賄罪。宜蘭地院認為,協助免徵土增稅與免費使用土地無對價關係,收賄罪證不足,然而前者確實違法圖私人利益,判林犯圖利罪。
法界人士指出,政治人物涉貪案屬於高度敏感案件,變更法條實屬罕見,以縣市首長來說,應該是史上首例;尤其法官並未在庭審時告知林姿妙變更法條,儘管判決書稱「收賄、圖利屬於同一犯罪事實,後者刑度較輕,已充分保障防禦權」,實務上難免存在程序爭議。
此外,圖利罪的構成要件是「明知違背法令圖私人不法利益」,法界人士表示,以縣市首長為例,經常要接到民眾陳情,若縣市首長答應「幫忙」,要求局處長「研議」,卻沒有具體交代如何幫忙,算不算「明知違背法令」?地方政府本就具備一定行政裁量權,何種裁量是違法、何種是便民?
法界人士直言,現行的圖利罪本就存在灰色地帶,台灣圖利罪定罪率不高,林姿妙案上訴到二審,圖利部分還有逆轉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直接導致林姿妙停職的「財產來源不明罪」,較無這方面的爭議。法界人士認為,從判決全文來看,林無法說明不明財產800萬元的部分證據較明確,證稱林「虛偽借款」的關鍵證人偵查中到審理說法一致,二審翻盤難度高。
法界人士表示,誠如國民黨立法委員吳宗憲所說,財產來源不明屬於輕罪,卻一審有罪就要停職,屬於修法上的漏洞,林姿妙也已提出行政訴願與行政訴訟;然而法條明文規定,所謂「惡法亦法」,行政救濟成功機率不高,除非法官聲請釋憲,但勢必曠日廢時,林姿妙本就只剩2年任期,復職之路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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