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收賄變圖利 法官未諭知變更法條「已充分保障防禦權」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判決全文出爐,全案關鍵之一是檢察官起訴的收賄罪變更為圖利罪。判決書指出,法官在審理庭上並未諭知林姿妙等人,起訴法條可能變更,但被告已經就犯罪事實部分實質辯論,圖利罪刑度又比收賄罪更輕,已充分保障防禦權。
林姿妙涉貪案去年12月31日一審宣判,林姿妙遭判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特殊洗錢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依地方制度法停職,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今天判決全文出爐,共8萬5000餘字。
檢方表示,已收到判決書,將針對所有15名被告提出上訴,包含獲判無罪的時任建設處代理處長黃志良。林姿妙辯護律師表示,今天下午收到判決書,將視判決理由提出上訴,根據法規,可以在20天內先聲明上訴,聲明後20天內補齊上訴理由。
宜蘭地檢署以貪汙治罪條例收受不正利益罪(收賄罪)起訴林姿妙,控林2019年間收到地主陳正勲陳情,該地主1558地號遭徵土地增值稅112萬元,地主盼免徵,林姿妙指示局處長協助處理,讓地主得以免徵,換取免費使用地主的另一塊98地號作為競選總部,不法獲利約240萬元。
判決書指出,林姿妙確實指示時任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協助處理該案,吳再聯繫財稅局長盧天龍、時任農業處長康立和等人,商議以偽造土方流向證明書的方式,認定1558地號符合農地農用,得以免徵土增稅112萬元,圖利事實明確。
另一方面,法官認為收賄證據不足,主因如下:首先,檢方指控林姿妙收賄的證據之一是吳朝琴的認罪自白,但該部分僅是吳的臆測,與林姿妙、陳正勲等證詞不符;再者,林姿妙實際使用競總是2018年,陳正勲2019年才陳情,時序上難認對價關係;最後,該競總2020年使用者是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韓國瑜,負責處理的則是前立委楊吉雄,林姿妙並未使用或經手。
判決書指出,合議庭審理時並未告知林姿妙等人變更起訴法條,但圖利罪的刑度比收賄罪輕,且圖利罪與收賄罪是同一個犯罪事實,被告與辯護人在審理時就該犯罪事實實質辯論,足以認為法院已經充分保障被告訴訟上的防禦權,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應適用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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