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律師被法官抓包「鑑證」助吸金一審緩刑 她上訴...減1月仍緩刑
中信昌公司負責人吳國昌以投資露營車、興建觀光飯店名義對外吸金,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依銀行法判8年6月徒刑定讞,吳另犯對第一銀行詐欺未遂部分,台北地院判他10月刑。高院法官審理時,抓包律師江東原、葉大慧、魏君婷以鑑證方式幫助吸金,職權告發,3名律師被訴違反銀行法,北院都給予緩刑;魏女上訴,高院今撤銷改判,仍予緩刑。
吳國昌擔任中信昌公司實際負責人兼總經理,弟弟吳孝昌則是「副總經理」,友人張欽堯、徐浚堯分別擔任「顧問」、「業務副總」。張庭瑜經張欽堯介紹,2007年9月起加入中信昌公司,擔任「首席業務副總」,翌年3月進公司的楊錦火後來接任新竹分公司「副總」;吳國昌的女友周采蓁則是中信昌的監察人。
高院更二審認定吳國昌等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推動「露營車售後租回」、「嘉義、金門土地」、「中信昌釋股」等投資專案,對外以約定每年給付 12%年利率的紅利吸引投資人,從2006年9月起至2014年1月間,收受款項達19億973萬餘元。
更二審認為吳國昌、張欽堯、吳孝昌、楊錦火的素行不良,在緩刑期間或緩刑甫屆滿後,推出各種高利報酬的投資專案,吸收龐大的投資款項,導致眾多投資人巨額積蓄化為灰燼,或因借貸籌資投入致負債累累,求償無門,危害國家金融秩序。
吳案審理期間,高院上訴審法官發現律師江東原、葉大慧、魏君婷以鑑證方式幫助吸金,檢方受理法院告發,查出3名律師涉以鑑定契約合法方式使投資人誤信中信昌公司是合法收受存款,3名律師以每件收取鑑證費1000元的代價見證,讓投資客無從辨識而挹注資金。
台北地檢署偵辦認為,江東原、葉大慧、魏君婷是吳國昌違反銀行法的幫助犯,建請法官宣告沒收3人的犯罪所得23萬1000元、129萬8000元、143萬1000元。北院審理後判江東原1年2月刑,緩刑3年,支付公庫40萬元;判葉大慧2年刑,緩刑5年,支付公庫60萬元;判魏君婷1年11月刑,緩刑4年,支付公庫55萬元,犯罪所得均沒收。
3人不服,上訴高院,但上訴期間,江、葉撤回,高院僅就魏君婷部分審理。高院今改判魏女1年10月徒刑,支付公庫5萬元,未扣案不法所得10萬7千元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仍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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