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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男駕船走私中國香菇逾2000公斤 上訴求緩刑法院駁回
洪姓男子駕船另載4人於大膽島西方海域與中國漁船接駁,私運香菇等逾2000公斤經海巡查獲;金門地院各判洪男等3名被告1年、10月徒刑,3人上訴請求緩刑,金門高分院審理後駁回上訴。
根據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判決書,洪男揪集常男、黃男與2名少年(另由少年法庭審理),由洪男駕駛漁船,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凌晨在金門大膽島西方海域與中國漁船接駁,私運乾燥香菇、香菇絲等管制物品共2463.74公斤,經海巡當場查獲。
判決指出,洪男、常男、黃男3人犯後均坦認犯行,一審依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判處洪男、黃男各1年徒刑,常男10月徒刑;案經上訴,洪男表示是被案外人僱用,一審未予審酌,請求從輕量刑,且他有年事已高父母,故請求宣告緩刑,常男、黃男也以年歲較高、身體狀況與尚有兒女須扶養等理由請求宣告緩刑。
判決表示,考量洪男在過去警詢、羈押訊問等程序,都表示自行與中國賣方聯繫洽購及付款等,未曾抗辯經案外人僱用,且其對是否收到案外人給予報酬新台幣8000元說詞反覆等理由,因此不採信洪男主張。
判決也表示,洪男等3人所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法定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原判決分別判處被告3人有期徒刑1年、10月,相較法定本刑最高及最低刑度,已經是從輕量處。
此外,判決指出,洪男因另涉其他私運香菇案件,經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而黃男也涉犯另件私運香菇案件,於112年10月3日法院辯論終結後又再犯此案。因此判決認為不宜宣告緩刑,駁回3人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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