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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公局水電工4年收賄32萬 吐回賄款獲判1年10月
高公局約僱水電工劉姓男子2016年至2019年間利用巡查路燈並製作巡查表的職務之便,收受維修廠商行賄27次,每次5000至1萬5000元不等,士林地院審結認定劉男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
判決指出,劉男是交通部高速公路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木柵工務段約僱水電工,2013年至2020年間負責協辦管理木柵段轄區路燈維護工程契約,巡查路燈並製作路燈夜間設施巡查表。該段路燈維護工程得標廠商為求驗收順利,自2016年至2019年間分別行賄劉男27次,每次5000元至1萬5000元不等,劉男收賄達32萬元。
法官認為,劉男收賄有違公務員廉潔要求,損害公務員形象,但偵訊時坦承犯行,主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無其他前科紀錄,考量智識、經濟狀況等情,審結依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4個徒刑1年9月、褫奪公權2年,合併應執行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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