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刑事小隊長為替子喬債務濫查個資 士檢4罪起訴求重刑
李姓刑事小隊長前年退休前為替兒子追債,非因公查詢債務人身分資料用以喬債,案經廉政署、警政署及調查局移送,士林地檢署偵結依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
起訴指出,李男2018年7月至2024年7月擔任台北市警局萬華分局偵查隊刑事小隊長,其子因其期貨交易與劉姓、曹姓男子產生債務糾紛,李男為替子喬債,使用公務系統於2023年10月23日、11月3日查詢兒子有無遭人提告,同年11月8日查詢曹男刑案前科紀錄,同年11月14日查詢劉男刑案資料。
李姓父子2023年11月10日致電曹男約定在台北市某咖啡廳見面商討債務,當天除曹男外,劉男也出席參與討論,席間李男言語暗示已知曹男背景資料。
同年11月17日,李男以陳姓妻子手機聯繫劉男,相約劉、曹2人到台北市中山區某舞廳討論還債事宜,席間李男又告訴劉男父親,已知對方是基隆人、綽號「阿富」,及劉男出生年、過去曾居住台北市何處等資料,並佯稱熟識劉男姊姊。
李男到案坦承利用公務系統查詢資料,並證實2023年11月17日替兒子與劉男、曹男討論債務問題,但否認洩露國防以外秘密及非法利用個資罪嫌;但曹男、劉男指稱李男在舞廳喬債時確實提及劉男父母親、出生年次、居住場所等資料。
檢方勘查相關對話紀錄、電腦資料查詢紀錄、李男勤務表等,確認李男在查詢個資時未偵辦刑案或服勤,卻在系統查詢事由上填寫「執行刑事相關業務」等字詞,認定李男涉嫌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個資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非法蒐集個資」、「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非法利用個資」等罪。
其中,檢方分別建請法官以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非法蒐集個資、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非法利用個資等罪從重論處;又因李男犯案時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法定職務權限者,建請法官依個資法第44條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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