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里長候選人允諾當選留任鄰長?一理由法官認「不算賄選」
台中市太平區新吉里長候選人陳炎發被控在前年選舉期間,涉向8名鄰長承諾,若當選將留任其等繼續擔任鄰長,陳被依違反選罷法移送,一審法官認定,該里鄰長有留用的傳統,且鄰長證稱,不會因為是否留任鄰長而左右投票意願,加上陳也否認有在選舉期間,告知鄰長允諾留用的承諾,判無罪,二審今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認定。
判決指出,陳炎發在前年選舉期間,參與太平區新吉里長競選,不過陳被檢舉,涉嫌在前年7、8月間,以電話拜訪的方式,向里內的8名鄰長拜票,還承諾當選後,將留用其等繼續擔任鄰長,因鄰長每月有2000元的交通補助、每年有3100元文康聯誼費、文康活動等,陳被認違反選罷法送辦。
陳炎發在偵查、審理時,都否認涉案,強調當時時任里長的是黃天財,鄰長都是與黃較熟識,作證指控的鄰長都是支持黃的,證詞是否可信,有待商榷,加上他的手機門號也沒有打給檢方起訴所指的5名鄰長,他僅有掃街拜票時有遇到,但當時都是拿麥克風、擴音器,不可能會說「支持我,我讓你繼續當鄰長」。
一審審酌,8名鄰長當中已有擔任多屆鄰長的情形,而且作證的鄰長也證稱,該里有留用鄰長的慣例與習慣,是否留用其等當鄰長,不會左右其投票意願;另外,陳炎發所使用的手機門號,也沒有撥打給其中5名鄰長的通聯紀錄,是否為惡意冒用或其他原因,有可疑之處,因此檢方所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陳有違反選罷法的犯行,判無罪。
檢方上訴台中高分院後,今天審結,合議庭仍認為,此案檢方提供證據無法證明陳有違反選罷法犯行,一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判無罪,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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