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警讓少女當餌被迫口交 沒起訴...犯嫌刑度減成2年半
一名13歲少女答應張姓工人性交易但反悔,被對方拿裸照威脅完事,她向桃園市警中壢分局求助,配合員警辦案,結果遭張開車載走,被命口交。口交完,張將少女載回一家速食店,警察上前逮人。對於警察讓少女當餌卻遭性侵,引發非議,相關員警都遭處分,一、二審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張8年刑,最高法院認調查不完備而撤銷,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僅依脅迫性交未遂罪判2年6月刑。
起訴指出,受害少女是透過「JD交友軟體」結識,因禁不起金錢誘惑,2020年11月3日答應張以1小時5千元的代價性交易,並自拍上空裸照給對方,但後來她反悔未依約到旅館,裸照卻成張脅迫的工具。
少女報警,為協助警方抓色狼,同年月9日晚上11點多和張約在龍潭一家速食店碰面,員警提醒少女「千萬不可以上車」,但少女才一上車就被張載走,埋伏員警想追已來不及。張將車子停靠路邊停車格,命令少女幫他口交,少女不敢不從,幫對方吸吮後才被載回原地,警察當場逮人。
張姓工人坦承有引誘少女性交易、叫對方自拍裸照、恐嚇危害名譽,但他說少女雖然有在車上幫他口交,但那是你情我願。張說,少女在警詢時提到這件事還「帶著笑容」,不構成兒少性剝削條例。
桃園地院認定張犯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引誘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未遂罪、脅迫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而少女才13歲,對性自主及判斷能力都未成熟,張的舉止扭曲少女性觀念和價值觀,也破壞社會風氣,考量他有依約賠償,判他8年徒刑。張上訴,主張是少女主動拍攝裸照傳給他,並未引誘,且第二次相約性交易是少女配合員警誘捕,不是被他所迫,一審量刑過重。高院前審認為張的辯詞不可採,駁回上訴。
但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案情充滿疑點,將案件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發現張僅在當年11月8日有引誘、脅迫少女性交「未遂」犯行,其餘部分並不在檢察官起訴範圍內,法院無從審理,今改判2年6月刑。
本案發生時,中壢分局否認拿少女當誘餌,但稱會檢討被害人脫蹤失控,後來依傷害罪、廢弛職務罪嫌將負責該案的小隊長、偵查佐移送偵辦,時任分局長和偵查隊長也各記過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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