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梯間打手槍被喝止竟嗆「我想要」 他被判拘役附帶自費諮商
蘇姓男子曾因公然猥褻被逮,去年8月31日深夜又在台南東區公寓大門開啟1樓樓梯間打手槍,被路過女子發現,質問他在做什麼?還回稱「我想要」後再繼續,女子快步離開後報警,法官認他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55日,緩刑4年,應向公庫支付5千元,並於緩刑期間自費接受心理諮商。
案發後,警方據報後循線查獲,蘇於警詢時坦承不諱,與目擊者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車籍資料、監視器畫面及現場照片佐證,事證明確。
台南地院審酌,蘇不思自重及尊重他人,為滿足一己私慾,不顧他人感受,意圖供人觀覽而公然為使人心生厭惡猥褻行為,已足造成公眾不悅、不適,並使他人驚恐,影響社會善良風氣,兼衡他有公然猥褻前科、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認他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55日,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向公庫支付5000元。
台南地院指出,緩刑期間內,為預防蘇因身心狀況屢生犯罪,希冀藉由醫療專業人員臨床診斷,醫療處置心理輔導及認知教育,改善其精神症狀,並加強其自我控制及周遭支持系統功能,避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命他應於緩刑期間內完成精神治療及心理輔導處遇措施。
如蘇不履行緩刑附條件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者,依相關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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