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課」自述遭酒後猥褻…獸父辯11歲少女說謊成性 法官判3年8月
高雄11歲少女2年前某日在家中賴床,酒後的父親竟強行抱住她,隔著衣物撫摸她私密處,無視呼喊抗拒,猥褻親生女兒。當天,少女國小三年級社會課程,正好教授「家暴」,她把父親行為寫在社會課本上交給老師,但卻被父親反咬說謊;近日,該父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被判刑3年8月。
判決指出,該父否認犯行,該父辯駁少女有說謊習性,會有幻想小劇場,於警詢時陳述並無證據能力,但因案發於報案當天上午,後續警方一問一答製作筆錄時,少女並無身心異樣,過程表述詳盡,法院不認為少女是憑空捏造構陷父親。
「如果我是可怕的父親,案發後,小女兒不可能主動坐我旁邊撒嬌、討抱抱!」該父說,少女是因生氣他表現冷漠,才會謊稱猥褻。而法院審理時,小女兒也澄清並無此事,怎知事態嚴重感到後悔,怕警詢時說謊會被處罰,才會偵查中也說相同陳述。
該父說,縱使在小女兒床上有碰到私密處,那也是要她不要再賴床,才會不慎碰到,至於,案發前晚,該父因廠商應酬較晚回家,自述有宿醉,但歷次陳述記憶清楚,僅就撫摸部分辯稱酒醉不記得;另外少女姊姊也親耳聽見少女喊出「不要、走開啦」,與少女證述相符。
經法院調查,2020年少女因父母離異,她與姊姊與父親同住,平時並無相處不睦的情形,並無動機會無故控訴父親,導致後續得接受安置,生活劇變,甚至離開原國小就讀,且老師們有告知少女後續處遇等情況,並非對後果一無所知,老師說,少女說完表現出如釋重負的神情。
而講出案情時機點,正是社會課講授「家暴」內容,搭配課中圖文內容,法院認為,少女應是鼓足勇氣在課本上用文字訴說父親酒後惡行,應是出於親身經歷的直覺動作;倘若針對父親不滿,大可指父親毆打辱罵等暴力達成目的,毋庸以性侵害誣陷父親。
合議庭審酌,少女父親竟為一己私慾,染指年僅9歲的女兒,且犯後否認犯行,反指女兒說謊態度不佳,又陷少女於袒護父親或坦誠實情的兩難處境,因此,判處他3年8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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