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罪修正被罵爆 法務部急撤
法務部上月底預告刑法墮胎罪修正草案,將懷孕婦女墮胎罪罰金上限從三千元提高至八萬元,引發各界譁然,逾五十二個團體、四千多人連署批評法務部大開性別平等倒車,呼籲刪除墮胎罪、人工流產配偶同意權。
對此,法務部次長黃謀信表示,預告法案其實並非定稿,也絕非對婦女嚴苛處罰,經廣納意見後尚未獲得共識,昨撤回,再行研議。
引發重大爭議的法條是刑法第二八八條墮胎罪不罰的適用範圍。原規範,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但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者,免除其刑。
法務部基於優生保健法例外原則配套,預告將「免除其刑」修正為「不罰」,也就是有特殊原因墮胎時,並沒有刑責。另刪除刑法第二九二條「宣傳墮胎罪」,以及調整罰金級距等。 其中,懷孕婦女墮胎者,從三千元提高為八萬元;意圖營利而犯墮胎者,罰金從一萬五千元提高為五十萬元,致婦女於死者併科兩百萬元罰金。
婦女、性平、人權昨更召開記者會強烈反對修法。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郭怡青指出,刑法墮胎罪受罰案件近十年加起來僅十餘件,不解法務部修法理由?
「刑法不該管女人子宮」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林綠紅也批評,鄰近的韓國幾年前才宣告墮胎罪違憲,國際趨勢也是如此。受限現行「優生保健法」尚未刪除配偶同意權,非預期懷孕的女性只能鋌而走險,法務部宣稱非法墮胎有害民族繁衍、影響國家競爭力,但因應少子女化,應該是正向建構友善生養的環境,而不是遏止墮胎來達到人口增加目的。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政策中心主任黃嵩立說,女性非預期懷孕,男性也等同責任,基於平等原則,刑法管不了男人生殖器,就不該管女人的子宮,法務部不該成為台灣人權進步的絆腳石。
婦團籲:刪除配偶同意權
婦團主張,法務部罔顧二○二二年第四次CEDAW國家審查報告建議台灣政府應當要盡快做到「懷孕女孩和婦女的墮胎除罪化」,呼籲法務部應盡速提案廢除刑法墮胎罪,並與衛生福利部進行跨部會研議,將人工流產相關事宜於優生保健法中一併規範,刪除配偶同意權條文,以落實CEDAW精神。
法務部則發聲明強調,各界意見對於墮胎罪的罪存廢、不罰的範圍及刑度的意見,目前尚未獲得普遍共識,因此「撤回草案預告,再行研議,以期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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