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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黃麟凱晚間10時2分伏法 法務部舉4大執行理由

法務部今天晚間10時2分執行死囚黃麟凱槍決,並指出本案為犯罪情節最嚴重犯行、手段殘忍,符合113年憲判字第8號最嚴密法律程序、未有司法救濟程序進行中等4大執行理由。

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今晚在記者會中表示,部長鄭銘謙今天批准死刑犯黃麟凱執行令,於今晚由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會同法警及法醫師,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刑場執行完畢,並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師覆驗確認死亡,已完成執行程序。

法務部新聞稿指出,憲法法庭於民國113年9月20日以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告死刑於犯罪情節屬最嚴重的犯行,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等情形下為合憲。

法務部表示,就目前定讞的死刑判決,若符合113年憲判字第8號的判決意旨,且無司法救濟程序進行中、赦免法、刑事訴訟法第465條「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的事由,應依法執行。

法務部提供的黃麟凱案犯罪事實摘要指出,黃麟凱因與前女友有財物糾紛,心生殺意,事先準備童軍繩等工具,侵入前女友住處,偶遇前女友母親,為免殺害計畫受阻,以童軍繩絞殺前女友母親,猶蟄伏於前女友住處,對前女友為強制性交,以逞其性慾後,再以同一條童軍繩絞殺前女友。

事實摘要提到,原確定判決認定黃麟凱所涉犯行手段殘忍冷酷,犯行顯已泯滅人性,惡性重大至極,罪責至重,而達罪無可逭的程度,使被害人無辜喪命,造成被害人家屬無可彌補之哀痛與天倫夢碎的悲劇外,更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之罪」。

法務部指出,最高檢察署嚴謹審核後,認為黃麟凱所犯是直接故意殺人罪,手段殘酷,造成複數被害人死亡嚴重結果,為犯罪情節最嚴重的犯行。

法務部進一步說明,最高檢察署審查黃麟凱確定的第三審判決後,有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經辯護人到庭辯護、經法官一致決判處死刑等,符合113年憲判字第8號最嚴密法律程序的要求。

法務部還表示,最高檢察署審核全部卷證資料後,認為黃麟凱無提起非常上訴的事由,且黃麟凱並無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憲法訴訟等特別救濟程序中,也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65條的事由,因而將黃麟凱的死刑案卷陳報法務部。

法務部進一步指出,收受最高檢察署陳報黃麟凱的死刑案卷後,由法務部參事先行審核有無法定執行的障礙事由,再由法務部「死刑執行審議小組」開會審查犯罪情節,及有無任何法定不應或不宜執行的狀況。

法務部解釋,經死刑執行審議小組再次依「執行死刑規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及113年憲判字第8號等覆核,查明無聲請特別救濟程序進行中,也無赦免案尚在處理中,所犯屬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並經最嚴密法律程序判決死刑定讞,已窮盡所有救濟程序,陳送部長鄭銘謙批准執行。

法務部強調,對死刑犯人權保障程序已極盡審慎、周延,對於死刑犯執行也至為審慎,而對於死刑審核程序更以最嚴謹的標準,以兼顧死刑犯人權保障與被害人及其家屬權益維護,並維持刑罰最後手段的嚴厲性,及發揮刑罰抗衡犯罪的功能,維護社會安定,保障全體民眾的安全與福祉。

死刑 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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