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師不滿兒導師誹謗PO文提告 嘉院判無罪
嘉義某大學教授質疑兒子國小導師管教不當,要兒錄音並向校方投訴,蔡姓教師被換班導,在line群組留不滿字句,遭提告起訴,嘉院認教師心情抒發,屬言論自由,判無罪;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蔡姓女教師於民國111年9月至112年1月底,在嘉義縣某國小擔任班級導師,因與其中一名在大學擔任教授的學童家長有指導上的爭執,家長則提供錄音筆給兒子攜帶至校,若班導有不當管教即錄音存證,惟學童並未實際錄音。
嘉院表示,家長曾二度向國小投訴蔡姓女教師管教不當,蔡女因故遭撤換班導職務,因此心生不滿,於去年2月至4月間,在班級家長、現任導師所組成的Line群組張貼「得知被教授家長竊錄數月,造成恐慌;我被錄音的家長嚇到不敢出門,無法入睡」等語,家長得知,對蔡女提告,嘉檢依妨害名譽罪嫌起訴。
嘉院指出,蔡女在訊息中所述「遭到竊錄數月」、「受到頻繁投訴」等事由,均有合理可信依據;至於蔡女感到「慌恐、不安」等詞語,均屬經歷後的心情表述,因此,無論是心情抒發,或是出於個人價值評論,所依據的基本事實都有所本,自應受到憲法上言論自由保障。
法官認為並無實證認定蔡女有涉及散布文字誹謗犯行的主觀犯意,以及客觀行為並無造成告訴人名譽權上的損害,因此,蔡女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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