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隆中青检训练营”是襄阳检察机关坚持党建引领人才强检建设,进一步优化青年干警“选育管用”全链条培养机制,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储备检察后备人才的培养基地。自8月26日开营以来,始终坚持“练、战、赛、用”一体发展,学员们在学习实践中实现了使命担当再激发、科学理论再武装、知识储备再增强、党性修养再升华、作风锤炼再夯实、学习能力再提升。
为集中展示集训阶段的学习研讨成果,现将学员们在隆中青检大讲堂、微论坛中优秀发言材料整理刊发,供大家学习,不断营造全市检察机关“求真务实、担当实干”的浓厚氛围,以高质效队伍建设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轻微犯罪案件特殊预防的
检视及探索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明显变化,轻微犯罪与轻微犯罪人再次犯罪率上升,越来越多轻微犯罪人由于犯罪附随后果的影响,在就业、入伍等方面受到不同程度限制。如何做好轻微刑事犯罪再犯等特殊预防,促进轻罪案件“治罪”与“治理”并重已成为轻罪案件办理必须回答的时代课题。
一、轻微犯罪的特殊预防是新时期刑事司法工作的新内涵
再犯,是指一个人由于某种犯罪行为被干预或惩治之后又重新犯罪的现象。为回答时代之问、改革之问、担当之问,司法机关必须立足现实需求,破解轻微犯罪特殊预防的难题。
一是应对犯罪结构变化,提升犯罪预防效果的现实需要。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案件占比由之前的55%上升至近年的85%以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到,针对“轻罪数量持续增长、占比持续上升”的情况,需要积极协同各方推进轻罪的分类治理。如何真正教育、挽救轻微犯罪人,避免其再次犯罪是时代给予的必答课题。
二是应对社会矛盾变化,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要求的现实需要。《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要求“聚焦党中央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法治建设薄弱环节,着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推动建立轻微刑事犯罪前科封存或消灭制度”“研究轻微刑事案件出罪机制”。
三是应对法治领域突出问题,推动检察职能全面充分履行的现实需求。司法实践中,如何解决缓刑考验期内再犯、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不起诉后再犯等问题,防止小犯变大犯、初犯变惯犯,作为检察人理应通过检察履职实践来形成可供参考复制的经验模板,强化检察担当、体现检察作为。
二、刑罚惩治到犯罪附随后果承担,规制轻罪再犯之实践检视
一是刑事责任的承担。预防再犯首先是承担自由刑或财产刑,让轻罪案件犯罪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过程中汲取教训、警醒自我,通过刑罚本身的惩治、教育和改造作用,防止轻微犯罪人再犯。
二是再犯责任的加重。《刑法》第65条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从重处理。从重处罚无疑增加了轻微犯罪人的再犯成本。
三是行刑责任的衔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要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以行政手段予以惩戒和教育是防止再犯的手段之一。
四是犯罪附随后果的承担。法律法规规定了犯罪人的前科报告义务和犯罪附随后果,如,限制就业、吊销资质证照执照等,过重的犯罪附随后果使得轻微犯罪人在就业、入伍等方面受到不同程度限制,罪犯这一“标签”也对轻微犯罪人员及其亲属产生不利影响。
三、良方释惑善策解题,理性对待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人”
做好轻微犯罪案件特殊预防的基础和关键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有效途径是减少社会排斥和增强行为人回归社会的能力。
一是以“三个善于”引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严格遵循应勇检察长提出严格依法、实事求是、遵循规律“三大法宝”,以“三个善于”为指引,严把案件质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如何拓展非刑罚措施的适用,防止轻微案件犯罪人再犯,是我们在履职办案中应当考量并破解的堵点、难点。
二是完善轻罪案件配套衔接机制提升预防再犯治理效能。一方面注重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探索搭建轻罪办案组,优化办案流程,提升办案效率。另一方面加强部门协作,探索通过工作技能培训、特殊群体帮扶、多元救助体系等方式,帮助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避免再犯。
三是探索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推动轻刑罪犯主动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过于严格的附随后果会削弱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的能力,前科制度的“标签”效应也会对罪犯及其子女产生不利影响,探索建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降低犯罪附随成本,有利于推动轻刑罪犯主动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
四是开展恢复性司法实践助力修复生态损害和促进犯罪人人格回归。如,环境资源案件中采用增殖放流、植树造林、认购碳汇等非刑罚措施修复法益和秩序,既增强轻微犯罪人自我反省意识,也体现其个人社会价值,助力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还对当地居民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深化拟相对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试点工作,扩宽社会公益服务领域、类型,对被不起诉人动态持续跟踪回访,预防再犯。
五是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合力。通过检察听证、现场普法等方式接受外部监督,有利于真诚认罪悔罪的轻微犯罪人回归社会,实现轻罪分层治理,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节约司法资源和社会治理成本。
轻微犯罪案件的特殊预防既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看待具体工作、置身于服务大局的改革实践中,真正跳出检察看检察,又要怀揣“日拱一卒”的信念,从小处着眼、从细节入手,高质效办理案件、推进工作,在实践中探索轻微犯罪特殊预防的路径。
⭐文章作者系第一期“隆中青检训练营”学员潘峰,襄州区检察院张湾检察室副主任,五级检察官助理,从检以来先后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和普通犯罪检察部门工作,曾荣获全省检察机关首届行政检察业务能手荣誉。
来源丨襄阳市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丨潘 峰
发布 | 襄州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