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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扶養親屬 別漏報所得

本文共371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在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時,若列報扶養親屬,需將受扶養親屬各項所得併入申報,如有漏報,不僅需補繳稅款,還可能遭受罰款處分。

《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配偶及符合條件的受扶養親屬,若有所得,必須一併申報並計算稅額,納稅人在結算申報期間,可查詢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符合條件扶養親屬的所得資料,資料涵蓋本人及符合條件的家人過去兩年內的所得。

舉例來說,納稅人小明在2020年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父母為扶養親屬,但他未將父母的營利及利息所得,共計36萬元納入申報,結果被國稅局依查得資料補課稅款並處以罰鍰。

小明申請復查時辯稱,他是依國稅局提供的資料辦理申報,請求免除罰鍰,不過國稅局發現小明未注意到,父母前兩年並未被列為扶養親屬,使得他查詢所得資料未包括父母所得,國稅局認為這是應注意、卻未注意的過失,駁回復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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