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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张文超|时间:2022年05月26日|6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女,19xxxx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楠,黑龙江承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超,黑龙江承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xx,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xx县。

原告xx与被告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楠、张文超,被告巩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巩xx偿还借款180000元。事实及理由:202066日,xx与巩xx通过朋友结识,巩xx当天向xx借款2000元,xx通过微信转账向巩xx交付借款。后来原、被告确定了恋爱关系,期间巩xx多次向xx借款。2020617日,巩xx购买本田思域牌汽车向xx借款118000元,xx于当日通过微信方式向汽车销售人员转账118000元。2020626日,巩xx以装修房屋为由,又向xx借款33000元,xx通过微信转账给巩xx202077日,巩xx以母亲生病为由向xx借款35000元,其中30000xx转账给哈尔滨夏式骨伤医院,5000元直接微信转账给巩xxxx认为向巩xx提供了借款,借贷行为合法有效,经多次催款,但巩xx拒不归还,故xx起诉至人民法院。

xx辩称,不同意还钱,因为没有向xx借钱,xx转过来的2000元钱,他没有向xx借,他给退过去了,然后xx又给转过来了。xx给他买的车,xx直接把钱转给车行了,是xx赠予给他的。他母亲是有病了,但是他没向xx借钱,是xx一厢情愿直接转给医院了。关于装修房屋是xx非让他装修,他没逼xx装修房子,以上都是xx自愿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2066日,xx与巩xx通过朋友结识。20206月中旬,xx与巩xx确立了恋爱关系。2020617日,巩xx购买本田思域牌汽车,xx通过微信向汽车销售人员人员转款118000元。202066日,巩xx去长春xx给巩xx转款2000元作为路费。巩xx装修房屋,xx2020626日向巩xx转款10000元,于2020627日转款10000元,于2020630日转款13000元。因巩xx母亲生病,xx202077日向巩xx转款50000元,于202077日向哈尔滨夏式骨伤医院转款30000元。后巩xx在哈尔滨干活挣钱后向xx转款8000元。202011月左右xx与巩xx分手。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微信、短信转账记录截屏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xx与巩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本案中,巩xx因买车、出门路费、装修房屋、母亲看病需要,xx分几次向巩xx转款188000元,以上转款虽然发生在二人交往期间,但转款并非用于二人交往期间共同生活支出。巩xx称以上转款系xx的赠与,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但巩xx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结合案涉款项的数额及用途,仅依据双方之间曾存在交往关系,法院难以认定案涉款项系赠与,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巩xx挣钱后向xx转款8000元,故xx主张180000元巩xx应予偿还。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巩xx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xx欠款1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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