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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商定,将根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和国际惯例,尽早互派大使,并在对等基础上在各自首都为对方设立使馆和履行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双方签署代表受各自政府授权,于二○一八年五月一日在北京签署公报中文、西班牙文文本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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