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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九年
夏四月甲辰,詔贖河南饑民所鬻子女。六月甲辰,詔有司存問高年。貧民年八十以上,月給米五鬥,酒三鬥,肉五斤;九十以上,歲加帛一匹,絮一斤;有田產者罷給米。應天、鳳陽富民年八十以上賜爵社士,九十以上鄉士;天下富民八十以上裏士,九十以上社士。皆與縣官均祀,復其家。鰥寡孤獨不能自存者,歲給米六石。士卒戰傷除其籍,賜復三年。將校陣亡,其子世襲加一秩。岩穴之士,以禮聘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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