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直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维修养护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维修养护项目是指经年度预算批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其中维修项目是指工作(工程)量较大且需要集中处理的项目;养护项目是指对工程进行经常性保养、防护的项目。
第三条 维修养护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淮委负责维修养护项目质量监督巡查,具体工作由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淮河流域分站承担;沂沭泗局负责维修养护项目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 淮委应制订维修养护项目质量监督巡查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抽查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项目实体质量情况等。
第五条 质量监督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组应及时向沂沭泗局和参建单位通报巡查情况和发现的主要问题。
第六条 淮委根据巡查情况下发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落实。直属局应自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逐级报送淮委。
第七条 沂沭泗局应明确维修养护项目质量监督工作负责部门或监督机构,承担维修养护项目质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 维修养护项目开工前,直属局应以书面形式向沂沭泗局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九条 维修项目开工前,直属局应组织参建单位进行项目划分,并以书面形式报沂沭泗局审核确认。养护项目可不进行项目划分。
第十条 沂沭泗局应制订维修养护项目质量监督计划,按照计划对维修养护项目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行为、实体质量、项目档案资料等进行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查以抽查方式为主。
第十一条 沂沭泗局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的结果发送直属局,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参建单位限时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沂沭泗局应及时向淮委报告。
第十二条 维修项目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及养护项目年度验收通过后,直属局应在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报沂沭泗局审核备案。
未经审核备案或备案不通过的,不得进入下阶段验收。
第十三条 维修养护项目完工后,沂沭泗局应当编制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报告包括基本概况、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历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和质量评价等内容。
第十四条 维修养护项目质量巡查及质量评价结论纳入直属局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和维修养护年度预算绩效评价体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淮河水利委员会建设与运行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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