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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椒粉含蘇丹紅仍製售 業者辯「吃了沒影響」遭判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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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檢署2024年偵辦辣椒粉含蘇丹紅案,林姓負責人明知剩料含蘇丹紅仍製成產品販售,依法提起公訴,一審依法判林男有期徒刑6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0萬元,不可緩刑。圖為雲林縣衛生局稽查。 (雲林縣衛生局提供) 中央社記者姜宜菁傳真 115年8月6日
雲林地檢署2024年偵辦辣椒粉含蘇丹紅案,林姓負責人明知剩料含蘇丹紅仍製成產品販售,依法提起公訴,一審依法判林男有期徒刑6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0萬元,不可緩刑。圖為雲林縣衛生局稽查。 (雲林縣衛生局提供) 中央社記者姜宜菁傳真 115年8月6日

(中央社記者姜宜菁雲林縣6日電)雲林地檢署2024年偵辦辣椒粉含蘇丹紅案,林姓負責人明知剩料含蘇丹紅仍製售成品,依法提起公訴,林男稱「吃了對身體不會有影響」,一審依法判林男有期徒刑6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0萬元,不可緩刑。

雲林地院判決書寫到,林姓男子為該公司實際負責人兼廠長,在2022年2月間自大陸地區輸入1萬4000公斤辣椒粉,經加工後包裝為「朝天椒辣椒粉」販售給下游廠商。

其後,林男自同業間知悉大陸地區輸入的辣椒粉含有不可添加物品「蘇丹紅色素三號」,自行將產品送驗,檢驗結果為含有「蘇丹紅色素三號」。林男收到檢驗報告後,明知辣椒粉檢驗有異,卻仍指示不知情員工將剩料製造成成品售出。

全案經雲林地檢署2025年偵結,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連同以林男之母名義所開的另一家食品公司一併起訴。雲林地方法院日前判林男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勞役,2家公司併科罰金各新台幣30萬元。

林姓男子坦承犯行並繳回不法所得,並回收已售出的成品,因此在法庭上請求緩刑宣告。

法官認為,林男將驗出蘇丹紅的產品賣出,對食安影響重大,且其在庭上指稱「吃了對身體不會有影響;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報導,蘇丹色素三號列為第三類,與咖啡相同,沒有特別說吃了會怎麼樣,只是說不能添加在食品內」等語,難相信林男無再犯之虞,因此處以「不予緩刑宣告」。全案可上訴。

雲林縣衛生局長曾春美強調,「蘇丹色素三號」為具食安疑慮毒化物,如長期或不慎大量攝入,會有過敏、呼吸困難及皮膚發紅等症狀。

雲林縣衛生局再次呼籲食品業者務必遵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落實食品製造、加工、儲存及販售各環節的自主衛生管理,確保食品品質與安全,共同守護消費者健康權益。(編輯:陳清芳)11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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