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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年假即將到來,勞動部表示,農曆除夕、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及加班費。
勞動部指出,企業如屬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想比照政府機關出勤,以形成九天連假,可透過實施八周彈性工時,將2月8日原定休息日與元月27日原定工作日對調。
雇主屆時如有需要勞工在春節連假期間加班,以月薪為3.6萬元的勞工(即平日每小時工資150元),出勤八小時為例,各日出勤及工資給付皆有規定,主要分為三種。
第一種,休息日出勤,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情況下,勞工元月25日、27日及2月1日出勤,依勞基法規定,平日每小時工資150元的情況下,依勞基法休息日出勤加給規定試算,為每日1,900元。
第二種,國定假日出勤,元月28日、29日、30日及31日出勤的勞工,依勞基法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同樣平日每小時工資150元,加班費為每日1,200元。
第三種,例假出勤,依勞基法規定,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也就是元月26日及2月2日這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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