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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太太(化名)89年向建設公司買進高雄市一戶房地,契約載明土地價格354萬元,房屋也是354萬元。110年賣出,交易契約切分房、地售價,房屋賣354萬元,土地賣1,201萬元。吳太太申報110年度財產交易所得0,被高雄國稅局調整,補徵綜所稅76萬多元。
高雄國稅局指出,房屋售價不合理,改按房地比拆分房、地交易所得,經計算,賣房屋賺了338萬多元。
這是財政部113年底裁定的訴願案,訴願中引用台財稅第831581093、第10100568250號令,這兩個解釋令一般用在土地、房屋交易價格只有一個總價,沒有個別切分價格。但吳太太的交易契約都切分房、地價格了,仍被套用房地比公式。
高雄國稅局指出,依實質課稅原則,調整不合理的利潤分配。
當賣房地適用舊制—土地交易課土地增值稅、房屋交易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綜所稅,賣方把絕大部分賺的錢都灌在土地上,國稅局覺得房地售價切分很不合理,可以引用上述解釋令,依房地比調整售屋所得,追課所得稅。
先算總的賺多少 再依房地比切分
吳太太沒有「漏報」,在110年度的個人綜所稅申報書中,她列報房屋財產交易收入354萬元,減除必要費用及成本354萬元,財產交易所得0元。高雄國稅局只是調整所得,並沒有裁罰。
國稅局怎麼算出吳太太的房屋財交所得呢?
國稅局算給你看第一步,先用總價算出賺多少,賺806萬多元。
〔出售總價1,555萬元-買進總價708萬元-核定相關必要成本及費用40萬7,315元(契稅12萬9,360元+代書費9,000元+土地增值稅26萬8,955元)〕=賣房地淨賺806萬2,685元
依法可以減除仲介費,但吳太太沒有主張。
第二步,依房地比拆分出賣房賺多少,賺338萬3,102元。
房地比的分母是出售時的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算房屋占比的話,分子是房屋評定現值。算土地占比,分子是土地公告現值。總之,用政府公告的現值來計算。
[房屋評定現值193萬300元/(房屋評定現值193萬300元+土地公告現值266萬9,516元)]×100%=41.96%
賣房地所得806萬2,685元×41.96%房屋占比=房屋財交所得338萬3,102元
高雄國稅局將財交所得由0改為338萬3,102元,補吳太太綜所稅76萬1,297元。
20幾年老房子 為什麼原價賣不合理?
要補70幾萬元的稅,吳太太不服。吳太太表示,20幾年的房子了,屋況不好,買的人還要整理,契約中約定由買受人自行負擔修繕。以早年買入新屋的成交價作為賣出中古屋的成交價,雙方是合意的。
接下來輪到高雄國稅局要說明理由,為什麼認定吳太太房子賣354萬元不合理,理由有三點:
一、用總價來看,房地總增值119.63%。契約中拆分土地增值高達239.27﹪,房屋增值0,差距非常大。
二、買方購屋是向銀行貸款,國稅局詢問該銀行鑑價,銀行回覆房屋重置價格及火險投保金額832萬9,412元,占房地總價1,555萬元53.56%,比國稅局核的41.96%高。
依法險法第72條規定,保險人應查明保險標的物的市價,不得超額承保。銀行的房屋價格沒有高估。
三、國稅局有找買方談話,是不是合意切分房屋和土地交易價格?買方表示,簽約當天僅確認總金額對不對,不知道交易價格有分土地售價和房屋售價。
吳太太和國稅局雙方都試圖提出實價登錄的資料佐證自己的合理性,但是該社區之前的交易案件是好幾年前,各自舉證,都不被對方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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