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住在同一个公寓楼中,张某有时会偶遇到一个男生,对方年轻帅气,于是张某对对方也很心动。不过虽然张某有这方面的心思,但一直没表现出来,更没有告诉对方。
某天,在参加完一场酒局后,张某已经有些醉意了,于是就让同事将她送回家。送到楼下时,张某就让同事先离开了,打算自己坐电梯上楼。
酒后理智尽失,电梯男子被扑倒
在准备进入电梯时,张某见到周先生也在电梯内,周先生就是此前张某心动的男生,双方住在同一栋楼,偶然遇到也不算是稀奇事。不过这次,张某再也没能保持冷静。
由于张某早就对周先生心生好感,又想到自己一直以来感情生活都是空缺的,再加上酒精侵蚀大脑,张某就朝着周先生的方向一下扑了过去。
周先生被张某的举动吓了一跳,由于怕张某摔倒而下意识接住了对方。但是,周先生马上发现张某并未立刻起来,而是开始对自己动手动脚,于是周先生就想要将对方推开。
但由于这天周先生也参加了公司的酒局,喝了些酒,于是力气并不是太大,一时之间竟然无法推开张某。双方推搡间,张某的动作越来越过分,甚至已经开始扒周先生的衣服。 6park.com
周先生一直持续进行反抗,但最终还是反抗未果,被张某强迫与其在电梯内发生了关系。
周先生今年才二十多岁,年轻帅气,而且有一个与之相配的女朋友,两人的感情也十分好,马上就要准备结婚了。在发生这件事后,周先生内心十分痛苦,也觉得十分对不起自己的女朋友。
最终周先生选择报警,并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处对方强奸罪,并给予对方应有的惩罚。
案件评析
在本次案件中,张某无疑对周先生造成了极大的伤害。那么是否应该以周先生所说判处对方强奸罪呢?
我们首先要明确“强奸罪”的定义。我国对于强奸罪有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妇女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属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此中可以明确看出其中的必备条件是被害人是女性,强奸罪指的是在违背女性意愿的情况下,通过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迫女性发生性关系。但本案中的被害者是男性,因此如果根据法律,那么张某便不构成强奸罪。
那么张某就无罪了吗?当然不是,张某的行为虽不构成强奸罪,但却触及到了其他法律的规定。
猥亵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愿,强制猥亵他人从而构成的犯罪。一般情况下,猥亵罪是不包括性交行为的,但由于我国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男性,因此对男性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中“他人”的定义就已经将“妇女”的范围扩大了,猥亵行为不仅发生在男生对女生之间,也发生在女生对男生之间。此外,同性之间也有可能发生猥亵行为,因此,张某的行为明显属于猥亵罪。
而且,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已经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义中适用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扩大到了一切自然人,这就说明了今后受到轻度性侵害的男性或者其他性别持有者也将正常地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张某确实是强奸行为,但却因为被害人是男性,而无法以强奸罪的罪名进行判决。
强奸罪的设定最开始确实是为了保护女性的安全,这是因为古往今来,女性一直都处于一个较为弱势的地位,因此才对强奸罪犯的定义做出了限定。
这件案件发生后,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有人认为这条法律并不公平。当然,强奸罪受害者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应该让加害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因此,除了强奸罪外,我国法律也有其他相关的规定来保障男性的权益。
对于此事件的发生,我们不应该当作是新鲜故事一听而过,而是要重视这类案件的发生。除此之外,也要有相应的举措来应对。
首先当然是法律方面,相关部门还是要根据现实情况不断调整法律条文,加强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相关宣传部门也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于此案件的了解意识。
无论男生还是女生,都要有高度的保护自己的安全意识,不能认为自己是男性就不会被侵害,事实证明,无论性别,都有可能发生被侵犯的事实。
结语
对于此,社会各方都要提高警觉,避免此类悲剧事件的再发生。如果遇到这种事件,也要及时报警,寻求合法的法律帮助。
同时加大对性侵犯者的打击,让他们付出应有的惩罚,以保护更多的人不受到伤害。
对于这个事件,你有什么看法?